被公司放鳥、薪水和說好的不一樣?十大求職常見問題該怎麼解?|法律小教室

畢業滿月,不少新鮮人還在找工作!有鑑於將近3成的求職者曾在求職時受騙,例如:被騙財、要求買產品、要求推銷奇怪的產品、做白工等,104資訊科技集團法務長 蘇宏文律師 整理常見的「求職十大問題」及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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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求職者被公司「放鳥」
問題2:擔任正職工作,卻簽「定期勞動契約」
問題3:徵才企業非法營業,或早已人間蒸發
問題4:強迫交出身分證,繳交保證金
問題5:找人作保,才能錄取
問題6:報到第一天填個資,提供身分證影本
問題7:實際領到的薪水和當初談的不一樣
問題8:公司依法或是通常會提供哪些福利制度
問題9:5種常見的不實廣告
問題10:徵才廣告就業歧視

問題1:求職者被公司「放鳥」

情境:

小美7月5日收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小美當天回覆願意接受職務,並且將在7月15日上班,公司卻在7月13日報到前2天通知小美公司人事凍結,不用報到。

說明:

徵才企業的錄取通知是「要約」行為,當求職接受offer即屬「承諾」,雖然小美還沒到公司報到,但僱傭契約已經成立。若小美認為「被公司放鳥」造成她的權益受損,她可依法主張徵才企業須負起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責任(見圖1)。

  資料來源:104資訊科技

問題2:擔任正職工作,卻簽「定期勞動契約」

情境:

小美7月15日就職,擔任正職的行銷企劃,公司卻要她簽一份「定期勞動契約」。

說明:

只有6個月以內的臨時性、短期性,以及9個月以內的季節性,或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特定性工作屬於「定期契約」,其他繼續性工作多屬於「不定期契約」。小美是正職員工,應該簽「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定期契約」較不利於小美,一旦到期,勞雇關係消滅,形同公司解僱小美,屆時小美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問題3:徵才企業非法營業,或早已人間蒸發

情境:

小美上班之後才發現,公司根本沒有合法登記。

說明:

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是否有設立公司登記,在「公司狀況」的欄位中,可看出是「核准設立」,或「解散」。也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公司是否辦妥營業登記或者仍在營業中,如果公司已經解散,輸入公司統一編號的結果是「查無資料」。另外,若想了解更多徵才公司的資訊,建議到104人力銀行、Google、雅虎知識、以及勞委會官網搜尋。

問題4:強迫交出身分證,繳交保證金

情境:

雇主以「公司規定」為由,要求小美提供身分證,並且要留置保管身分證,還要小美繳交數千元求職保證金,否則不得錄用。

說明:

「就服法」 的招募禁止項目包括: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違者處 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例外情況是,如果雇主能夠證明所要求的隱私資料,與工作有正當合理關係,例如生理、心理、個人生活資訊,基於經濟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所需,不在此限。

問題5:找人作保,才能錄取

情境:

小美找到業務工作,但公司卻要求小美找一位「保人」作保,才能到公司上班。

說明:

人事保證契約屬於「從屬性」、「補充性」契約,只對小美在職務上的行為造成公司財產損害負負起代為賠償的責任,例如:小美竊取公司財務、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

問題6:報到第一天填個資,提供身分證影本

情境:

小美報到上班第一天,公司人資單位要求她填寫一些表格,並且提供國民身分證與其他證件正本及影本。

說明:

若雇主與員工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上述情境不屬於陷阱,因為人資單位基於「人事管理」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員工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當然,如果小美對於身分證影本提供有疑慮,可以在影本上載明「專供xx公司人事管理使用」,以消除疑慮。

問題7:實際領到的薪水和當初談的不一樣

情境:

面試時,雇主告知小美月薪3萬5,怎麼實際領到的月薪只有3萬1?

說明:

2013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月薪為19,047元。工資指的是因為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津貼等,「非經常性」報酬例如不固定紅利、獎金、三節獎金等不在此限。雇主依法可於每月薪資內扣除0.5%作為職工福利金、並且代扣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保、就業保險、以及健保等相關保費。

問題8:公司依法或是通常會提供哪些福利制度

情境:

每家公司的福利制度不太一樣,到底哪些是法律規定一定要有(must have)?哪些是公司自行加碼(nice to have)?

說明:

如下圖,外圍的勞保、就保、退休金、以及健保,是法律規定的4大基本防護,中間核心的「職工福利」,依各公司職福制度而有不同的設計。

  資料來源:104資訊科技

問題9:5種常見的不實廣告

情境:

雇主利用求職者想快速找到工作的心理因素,刊登誘人的不實廣告,甚至謀取不法利益。例如:

  1. 薪水比其他相同職務的平均行情高。
  2. 標榜工作輕鬆、學歷不拘、條件不拘。
  3. 面試聯絡方式只留手機號碼,公司地址標示不清。
  4. 職務名稱寫得冠冕堂皇。
  5. 標明可以先貸款、協助解決財務問題。

說明:

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任何過度美化的說辭,須先了解其背景、以及要付出什麼努力與代價。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104職場安全諮詢專線02-29126104轉8222。提醒您,不當的肢體動作(碰觸、觸摸...等),不當的畫面呈現(裸露、曝露、性暗示圖片…等),不當言語(詢問性別特徵,性暗示字眼…等),只要是違反求職者自主意願,並造成求職者不舒服,已疑似構成性騷擾,猥褻。

問題10:徵才廣告就業歧視

情境:

男須役畢、限役畢…歡迎二度就業婦女…徵洗碗歐巴桑…女性空服員身高限160公分以上…男性空服員身高限170公分以上,是否違反就業歧視?

說明:

已觸犯「就服法」的招募禁止項目。歡迎二度就業婦女、徵洗碗歐巴桑,因為與工作需求本身無關,排擠初次就業婦女與男性等求職者,屬於就業歧視。但若是女性內衣徵求模特兒,因工作本身無法由男性從事,不算就業歧視。另,「役畢」除違反年齡歧視,還因役男體位訂有身高、體重、聽力、視力、疾病等標準,觸犯容貌及身心障礙等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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