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本案的三名員工,在中油公司的公開招考的成績不但名列前茅,還比往年異常高分;但招考後,中油不斷接獲舞弊的檢舉,因此中油為了求證,針對被招考錄取的員工以相同題目重試,結果有多名員工經重新測驗後的分數落差懸殊,遭中油終止僱傭契約,員工則主張解僱違法!
這個案件的地院法官指出:
1.事業單位僱用新進員工,未必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其工作,而試用期間之目的即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並依其結果決定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正式僱用。因此,試用期間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階段之試驗、審查階段,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不適用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在試用期間內,雇主認為試用勞工不適格而解僱,法律上應容許較大之彈性。
2.法官也認為:中油的三名員工第一次考試共同科目錄取之成績分別都高達90分以上,惟因中油接獲疑似舞弊案檢舉,因此再次統一實施共同科目測驗,考試題目與第一次考試題目相同,雖兩次考試日期距離3月餘,但時間間隔尚非久遠,以這三名員工第一次考試均取得90分以上高分之情況而言,其等對於考題應甚為熟悉且拿手,但這三名員工重測後分數竟均僅為35分,前後分數嚴重落差,實令人匪夷所思。
就算這些員工在第一次考試並沒有作弊情形,但在試用期間的考試當時,應該知道自己只是新進試用人員,對於公司施以之任何考試均應謹慎對待,但卻以輕蔑之態度隨便應付,也很難認為這些員工能勝任公司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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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年度勞訴字第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