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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補習班的外籍語文教師資格及管理不須重新思考啦?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近月服務全省、離島之外籍語言(絕大多數是英語)教師,先後發生負面且駭人聽聞事件,重者殺人分屍,天啊!這般教師居然曾每週至少需14小時待在外語補習班教室內。
親愛的期望小孩勤學英語,又對此期待甚高之家長們,你似乎未曾聽聞,亦不敢想像您的小孩長時間接近他們,你懼怕?還是心存僥倖?
小孩的家長們請留意補習班查證能力、外籍英語教師品德,當你將小孩送進就近的外籍英語教師身旁時,何妨慎思之!
外語教師資格初窺
欲在台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且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20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外國人從事規定工作,於申請日前3年內不得有違反其他我國法令,情節重大。
師資與管理檢視
外籍英語教師僅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其資格條件規範實不嚴謹,負面問題容易跟著發生了。
是不是主管機關過於簡化外語教師之聘僱或者過於天真而忽略人性?
依美國論之,其幅員廣大,大專以上學校之多超出我們想像﹔惟其學校是否經我國認證(定)?其品質是否符合該國有關機關或組織評估及格等條件,無法得知,如此師資引進是否符合國人之期待與安全?
更遑論他們來自南非、英國等,上述的情況了解,更令主管機關速手無策?
另勞動部要求,外語教師於申請日前3年內不得有違反其他我國法令,情節重大﹔但當事人未來國內前或來台後,當事人不會違反。
我們擔心的是他們在國外之過往行為是否犯有情節重大情事或心理(正常)情況,不禁聯想是否增設要求該國之良民證,以降低來台再犯之可能性。
《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但對其在國外之個人生活個資一無所知或毫無資料如情形下,就得依賴雇主針對外國人之國外信用紀錄、犯罪紀錄、背景調查等,深入多了解。請參「隱私資料項目明細表」
學習外語小孩安全應未雨綢繆,十分必要。
小結
親愛的家長,小孩學習外語與其自身安全,熟重?
你有義務維護你的小孩學習安全情境﹔只是你無法掌握,請與你選定的外語補習班密切合作,並預先給小孩預防心理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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