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一、工資給付 二、工資給付原則
工資給付
工資係受僱者提供勞務後,雇主給付其報酬,謂之工資,乃雇主應盡之義務也。雇主未直接給付或未足額給付時,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損及受僱者權益,致其得終止勞動契約。
工資給付除外部理由外,含:金融信用、銀行提取故障、天災等,雇主更須留意給付時效,即使受僱者終止勞動契約,更應當下結清工資,否則違反終止勞動契約,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受僱者之規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給付方式原則(勞動基準法 § 2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ʃ9)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在華外商事業單位不得以新台幣以外各國貨幣,給付僱用之受僱者工資。早期在華投資外商公司以美元做為計薪並給付之貨幣,外商公司十分常見,乃當時之時尚。
工資以實物給付之,早期軍公教人員工資給付,可比擬。今外籍勞工當雇主提供其所需膳宿時,得在二者之勞動契約載明膳宿費(實際每月2500元),屬雇主工資給付一部分﹔且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雇主給付外籍勞工之薪資清冊明列。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請參 「工資全額原則例外表」)
全額、直接給付原則,雇主往往不甚重視。尤其小(微)型企業或家族企業,基於人情、彈性,未能遵守此二給付原則。
試想公司內部二位法律關係未明確之受僱者(A、B君),出納人員(或會計人員)出自於 A或B君暗示,即將其一的工資直接匯入另一位提供之帳戶。姑且不論A、B君法律關係釐清後,造成二人關係疏遠後,A君主動通知出納人員,停止將其工資匯入B君。
停止前之匯款情形,看似未掀起波浪﹔然出納人員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直接給付原則。
總之,法令之規定破壞了全額給付原則,創出全額給付原則之例外。 而勞雇之約定,則破壞了直接給付原則,創出直接接給付原則之例外。
然代表雇主發給受僱者工資之人員,看來須堅持全額、直接給付原則,實為降低違反工資給付原則之最妥當之處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