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6 | 1822次觀看

延長工作工時(稱加班)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資本主義3.0後,商業活動凸顯工作時間效率追求更激烈﹔國內實施七休二,無形中受僱者單位時間內之產出,勢必提升﹔但受僱者體能有其上限,雇主欲在同業領域競爭脫穎而出,延長工作時間(實務稱加班)更是普遍。


實務上,因臨時、緊急活動,幾乎無法預期但卻很難避開,欲提高效率多半會須連結受僱者之延長工作時間。於是乎延長工作時間,現況十分普及。
延長工作時間指標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受僱者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雇主要求受僱者於8小時後完成工作,受僱者超出8小時之工作時間,謂之延長工作時間(簡稱延長工時)。
但它非認定加班唯一指標,雇主使受僱者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以上,超過40小時之時數,亦須計入加班時數。
易言之,雇主或HR人員須釐清加班有二個衡量(或計算)指標:含每日、每週指標。舉凡受僱者每日、每週工時超過衡量指標者,加班產生了。請參「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型態比較表」。
舉例,小霖一週工作中曾工作10小時﹔但該週總工時仍符合40小時,依上述指標因受僱者該工作日工作10小時,超過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針對受僱者超過8小時時數,雇主仍應發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