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icon 職場力

從華映事件觀大量解僱下資方與勞方的權益

文/ 曾允君律師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本次要藉由「華映大量解僱2,500名勞工事件」,為各位說明特別勞動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範,並分別以資方及勞方角度,分析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權益。
根據聯合報(2019/3/11)載:

華映今公布重大訊息,表示已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大量解僱勞工計畫書,將依據勞動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全力協助員工媒合新工作,預估影響生產線員工及幕僚員工人數約2500人。勞動部表示,已指派勞動力發展署與桃園市勞動局成立專案小組,入廠協助勞工取得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等,並輔導再就業。

大量解僱的定義

當事業單位因經營困境或併購改組,而有藉大量解僱勞工來調整內部人力結構的需求時,為兼顧勞工工作權及雇主經營權並維護社會安定,我國設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特別勞動法規範加以因應,只要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在相當期間內因特定事由解僱達特定人數的勞工者,就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一)特定事由

本於「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

(二)期間-60日內

(三)事業單位規模及相應解僱人數

1.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解僱勞工超過10人。
2.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超過20人。
3.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超過50人。
4.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超過80人。
5. 同一事業單位解僱勞工超過200人或單日超過100人。
華映事件中,因預計解雇勞工達2,500人,符合上面5.所規範的事由,而屬於大量解僱勞工,除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外,更需要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進行相關法定程序。

資方應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預計大量解僱勞工時,須注意執行以下程序並履行法定義務,避免違法而受到裁罰:

(一)法定前置程序

1. 製作解僱計劃書並為通知與公告
在符合大量解僱情形的60日前,製作記載「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以及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內容的解僱計畫書,通知勞動部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及相關單位或人員,包括被解雇勞工所屬工會、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涉及大量解僱部門的勞工等人,並公告揭示。
2. 與勞方進行協商
事業單位提出解僱計畫書後10日內,勞資雙方應本於自治精神進行協商;若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則由主管機關在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經過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的協議,對個別勞工都有效力。

(二)法定義務

1. 接受主管機關指派提供勞工就業諮詢
在協商委員會成立後,事業單位應容許經主管機關指派的就業服務人員進駐,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的相關諮詢,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2. 依法發給提前就任他職的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
被預告解僱的勞工若在協商期間內就任他職,事業單位還是要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3. 協商期間禁止任意調職或解僱
在協商期間中,事業單位不可以任意將被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4. 特定事由通報
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並依主管機關指示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1)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2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200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1個月。
(2)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 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
(3)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4)決議併購。
(5)最近2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5. 優先聘僱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的勞工,或歇業後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的公司並招募員工時,必須優先僱用被大量解僱的勞工。
6. 禁止歧視解雇
事業單位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否則不生合法解雇的效力。

(三)處罰

1. 未通知並公告揭示解僱計畫書
事業單位沒有在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2. 拒絕配合提出說明或財務報表或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拒絕依主管機關指示,提出說明或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3. 違反其他法定程序及義務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1)未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2)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的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3)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4)在協商期間任意將被預告解僱的勞工調職或解僱。
4. 未依主管機關指示清償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
事業單位在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達特定數額,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而屆期未清償者,勞動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勞方應注意權益
面臨受僱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工除就違法事由依法提出檢舉外,須注意以下權益事項,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一)以經過法院核定的協商委員會協議聲請強制執行。
(二)接受主管機關指派的就業服務人員提供就業協助。
(三)依法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
(四)面臨歧視解僱時,主張契約仍然有效,並請求主管機關命事業單位限期回復職務。
(五)依據「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訴訟費及生活費補助。

Exit mobile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