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系列--「摸臉」算是性騷擾嗎?
文/ 蘇炳旭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本案發生於2015年10月,羅東一位賴姓男子與劉姓婦人兩人因辦理社會扶助而相識,10月底,賴男於基金會與劉女擦身而過時,順手觸摸了劉女的臉頰。隔日,賴男趁劉女擺攤彎腰拿取物品,由後方趁劉女不注意摸了劉女的臀部,劉女不堪受辱,於是報案,並一狀告上法院。但法官最終卻以臉頰不算隱私處,而摸臀部因無人證、物證為由,判賴男無罪。
其實法官的意思是「摸臉」是構成性騷擾的,但被告的行為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構成要件並不相符,故無法依該法科以被告刑責,而應以同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向所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處以行政罰鍰為妥。
相關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