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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覈實申報投保薪會有哪些責任?聽命老闆的承辦人員也會受罰嗎?可否應員工要求以少報多,難道對員工有利也不行?─初泓陞律師

文/初泓陞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公司未覈實投保勞保、健保,是實務上很常出現的問題,一旦發生了,公司會有什麼責任呢?會計、人事主管只是依老闆指示,難道也要負責嗎?如果是員工自費負擔要求公司以少報多,這樣對員工有利的調整是可以的嗎?
案例事實
【案例A】(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某公司負責人甲、會計人員乙,在明知員工丙每月薪資約為4萬餘元之情形下,竟以投保金額等級第1級月投保金額16500元之數額,向勞保局、健保局提出.投保申請,經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甲、乙均犯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
【案例B】(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某甲於A地方漁會工作,依規定漁民投保應以其全年度實際漁獲交易所得為據,向漁會申請開具漁獲交易證明單申請調整投保金額,某甲基於協助漁民申請較高之勞保老年給付之意圖,協助製作未實際交易之憑證並向勞保局申請調高投保薪資,遭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

律師解析

一、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投保勞、健保,違反者應負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之責

僱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11、14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18、19條規定,應依員工之月薪資總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替員工投保勞、健保之義務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倘雇主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而有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之情形,公司依法將被課處短報或多報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須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且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亦應由公司賠償之(參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

二、 雇主未如實投保,將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詐欺得利等罪責,且負責執行之會計、人事人員均屬共同正犯

當員工首次投保,或薪資異動時,雇主應填寫「投保單位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此三文件現在均為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表格),因此投保事項為雇主依上開法規附隨之業務,故此等文文書均會構成業務文書,倘有不實登載之情形,將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如果進而將該文件送交勞保局、健保局,則會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此外,因公司以高報低之行為,會減少支出勞、健保、提繳退休金等費用,而屬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故同時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之詐欺得利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注意的是,很多時候公司投保勞、健保作業會交由會計或人事人員負責處理,於事發後員工常會答辯是依公司指示而不得不為,然此仍無礙其犯罪之事實,且亦不屬阻卻違法事由,導致員工往往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一併受有刑事責任。

三、 縱使以低報高亦不得為之

實務上有時會發生類似案例B的情形,就是員工要求或公司考量員工辛勞,希望其未來能多領一些勞保老年給付,而於退休前將員工投保薪資提高,但實際上未給予提高部分之薪資,並由員工支付公司因此增加之投保費用。
此作法雖對員工有利,但此行為將使員工受有財產上之利益,同時損及勞工保險制度之健全,仍然會構成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

給公司的建議

  1. 因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之罰鍰數額較低且無彈性、勞工未必會出現或請求損失,故實務上常有公司抱著僥倖的心態,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以節省成本,然此種作法一旦遇到員工發生職業傷害,雇主將會面臨巨額民事求償,且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此外,一旦公司與員工間出現勞資爭議,實務上常見員工以此作為談判籌碼,雇主切莫因小利而得不償失。
  2. 一旦有員工薪資變動、最低工資調整、投保級距調整等情事,公司均應依法調整投保薪資,此部分是公司很常疏漏的環節,且財政部每年5月報稅完畢後,即會將相關財稅資料提供勞保局進行比對查核,故建議公司應建立定期確認之內控機制,以免不慎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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