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時的觀念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相較於工資言之,工作時間(工時)雖屬勞動條件次於工資排名﹔惟對於非典型之受僱者,含部分工時、工讀生、派遣勞工、中高齡者,卻因家務、課業、體能等因素,工時反而成為其優先之考量。
正常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簡稱正常工時)幾乎是勞雇二方聘僱之基本標準單位,更是基本工資之計算基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一般事業單位(或稱雇主)應遵守規定受僱者其每日工作8小時,就醫學上,受僱者工作時間一天不超出8小時,是最適當。
同條規定,受僱者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依今日七休二之規定,受僱者工作5日計,一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乃維護每日工作8小時。易言之,受僱者每日工作8小時,不得輕易破壞。 法令對工時要求: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依工時制度不同,彙整於「受僱者工作時間相關規範表(1)」。
正常工作時間應用式
正常工作時間並非一成不能調整,為有助於事業單位提高製程效率、人力資源彈性,唯有經由變形工時制度,事業單位之正常工作時間按應用變形工時制規範,調整其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適用變形工時制之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特殊製程,調整其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雖利於製程效率提升﹔因前述調整,致受僱者每日甚至每週工時增加,恐導致受僱群短程或中程身心不利。
以二週變形工時制,說明事業單位如何應用正常工作時間調整。 「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二週變形工時制演算,分列於下:
(一)一般工時制及變形工時制之2週工時內涵,包括:工作日、休息日、例假、變形休息。
(二)實施變形工時制度,事業單位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三)實施二週
變形工時制,事業單位得將2日正常工作時數(16小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四)實施二週
變形工時制後,事業單位採用之工時制實為「作四休二」制,廣為事業單位運用。
正常工作時間乃受僱者每日用於工作時間之準繩,事業單位應遵守之﹔適用變形工時者,不應以適用變形工時,無特殊合理理由而排出極端班別,致損及受僱者之身心健康之維護,以致脫離變形工時制原設計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