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3388次觀看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有例外情形?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初見「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負面字面意義居多,因有違職場工作敬業精神﹔然勞工或許因「正當理由」,卻因無能為力之下而犯之呢?
HR人員為判別「正當理由」須找尋哪些因素:是否包括事情發生理由、逾期日期、應通知未通知或能通知而未通知?
勞工「正當理由」不確定性居多,HR人員之判斷難為啊!


正當理由的可能觀察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過,「正當理由」HR人員可由事件屬性(可預期或臨時性)、外在環境因素、個人能力所及等構面,加以分析、探討,以解除HR人員不必要之判斷壓力。
「正當理由」類型及舉例
以下幾個個案,可供HR人員參考:
(一)事件屬性(可預期或臨時性):
小羊任職某公司技術部門之研發人員,父母離異後僅祖孫相依為命,小羊工作認真﹔但因公司重視研發新產品用以拓展市場佔有率,研發人員整月埋頭苦幹,難得休閒。
小羊某年某月某日歷經11個小時忙錄,打卡後坐電梯下樓,在便利商店買了充飢食品,停留在往捷運站方向十字路口等候綠燈。不料,遭酒駕年輕人撞飛,好心人報警即被送附近醫院急診室,昏迷3天後隔天覺醒了,住院期間祖母不知替小羊請假,小羊連續曠職4日。此事件之「正當理由」HR人員或雇主如何判斷?
(二)外在環境因素
小張登山迷,假期征服百岳是其目標,8年來幾近征服50座。
某月某日獨自挑戰高度約2000公尺某山,預先通知山友且帶上周全獨行配備,打算完成2日攻頂。
行程第2天深入該座山後,天氣驟變致小張迷路。經山友預先性自動協助通報。歷經5日協尋,終於救難隊協助下脫險歸來。此時小張連續曠職超過5日,此事件之「正當理由」HR人員或雇主如何判斷?
(三)能力所及
小簡父母早逝,自己單身在台北奮鬥。某日早上7點舅父通知始知90歲祖母驟逝來不及請假,便騎著二手重型機車,趕回花蓮。
祖母後事由70歲獨身舅父處理,顯然人手不足,小簡自動留下來幫忙。
小簡在第3天上午,通知同事替其代理請喪假3日,電話打進辦公室同事不巧公差外出,連絡不到,心想抽空再撥。結果於做頭七儀式中忘了,直到晚餐後,恍然再想起應辦理喪假事宜。
第4天一早,一方面先向經理說明喪假理由,另一方面請同事辦理請假。此時小簡連續曠職超過4日,此事件之「正當理由」HR人員或雇主如何判斷?
小結
「正當理由」HR部門及人員宜針對事件屬性、外在環境因素、個人能力所及等客觀因素,加以分析。
若尚未能判斷時,不妨再參考勞工平日工作情況及個人特質,將有助明辨上述3個客觀因素之形成,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