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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談員工「忠實義務」與「背信詐欺」罪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古人說:「富貴險中求」!對於這位醫美中心的女業務來說,或許幾十上百萬的收入,已經值得她甘冒刑法背信詐欺等罪責?!
不過,對於在民宅進行醫療行為的醫生來說,百萬的額外收入,真值得賭上10年以上的專業證照養成跟光明未來嗎?
新聞連結: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6%89%AF%EF%BC%81%E5%93%A1%E5%B7%A5%E8%87%AA%E5%82%99%E5%88%B7%E5%8D%A1%E6%A9%9F%E3%80%80A%E8%B5%B0%E9%86%AB%E7%BE%8E%E8%A8%BA%E6%89%80%E4%B8%8A%E5%8D%83%E8%90%AC%E6%94%B6%E5%85%A5-vPe06K?utm_source=fbshare
簡單談員工「忠實義務」與「背信詐欺」罪
也許很多公司會要求員工簽立勞動契約時有一「連帶保證人」,用意在於確保員工「忠誠義務」,因為一旦發生財物上的問題時,雇主得以向員工求償之外還有一連帶保證人,可以確保損失得以補償,一般來說公司需經手銀錢的員工最需有連帶保證人。
這也可看出員工對雇主需負有基本之「忠誠義務」,企業普遍會將之訂立於勞雇契約中,或是另外再簽訂如保密合約等其他義務之契約。另外因「工作規則」也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所以公司如有工作規則闡述其他義務,也構成員工之忠實義務!
違反即代表違反了勞動契約,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有解職的可能,不可不慎!
另外違反勞動契約有民事責任,如涉及背信詐欺等甚至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三十二章之詐欺、背信之規範:要求需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產等,才會構成犯罪。
舉例來說,必須是「想要」把別人的東西(自己沒有正當理由)納為己有,而用詐術等方法,騙他人給予錢財,滿足這些要件,才會構成詐欺。
而背信則建立在他人對你的信賴(如雇主對員工),這種為他人處理事務,卻意圖為自己或其他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雇主)利益,而違背自己任務的行徑,最終導致雇主受損害,就會構成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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