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有一名林姓男子,在苗栗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頭份廠工作了19年,是資深的績優員工;但去年突然遭公司通知,被匿名舉報在嚴禁煙火的檢驗室抽菸,旋即遭到公司通知解僱。
林姓男子主張,他在中石化頭份廠服務超過19年,擔任化驗室技術人員,近3年考績列為優等,是資深績優員工;縱使自己有吸菸行為,但沒有對公司造成重大危險,他認為公司解僱的處罰太過嚴苛,為了保障自身工作權,決定提告。
中石化則主張,根據工作規則規定,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確鑿或有事證情節重大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包括「在嚴禁煙火地區吸菸或引火者。罰則:免職」。依照化驗室工作安全守則,化驗室內也嚴禁煙火。此外,頭份廠區生產過程本有易燃或化學物質外洩的危險性,稍有不慎,極有可能影響廠區周圍3萬多戶的生命財產安全,遑論如果發生危害,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並將付出巨大社會成本,造成廠區周邊家庭破碎等人倫悲劇。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中石化廠廠規、工作安全守則都有規範,嚴禁煙火地區吸菸或引火,違反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石化廠需要維護運行安全,不容妥協。法院指出,中石化經營者為石化業,在製造、使用、輸送、儲存過程中,必然接觸有毒、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稍有不慎,很有可能造成人員死傷及財產重大損害,因此安全乃是首要任務。
而林姓男子既然身為資深員工,竟無視公司規範及其他員工觀感,態度輕忽,嚴重破壞對工作態度的信任及內部紀律維持,客觀上已難期待採用解僱以外的懲戒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因此,法院認為中石化依勞基法規定解僱原告,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乃合法解雇。全案仍可上訴。
專家建議
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法院通常會更容易認同公司直接解僱違規員工的決定!舉例來說,如果員工是在充滿易燃氣體的工廠內抽菸,由於可能會引發爆炸、造成人員嚴重死傷,因此很容易被法院認為是屬於「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其實,過去就有一則判決,和本案極為雷同!在筆者的著作《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裡,已分析過該則判決:這名員工也是在化學工廠擔任製程操作員,經常在工廠廠區抽菸,但他更囂張,甚至還嚼檳榔、在值勤時睡覺,犯錯被抓到後,竟還找民意代表來工廠關說,導致主管也管不動他,考績多年處於低落,甚至還曾對課長叫囂。該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將這名員工開除,法院也認為解僱合法。
又例如,一架飛機上的乘客人數少則數十人,多則幾百人,因此任何可能影響飛安的因素,都關係到上百條人命,不論是總統專機或是一般的民航客機,如果有人謊稱飛機上有炸彈,也會嚴重影響飛安。更何況,身為員工,職責上都有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有空服員謊稱自家飛機上有炸彈,這樣的行為應該屬於違約情節重大。
但是,相對來說,如果是一般公司行號職員,違規在公司的會議室內抽菸,雖然應該遭到處罰,但或許違規的情節比較輕,就很難說這是情節重大,如果公司直接解雇,就可能會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都要依照個案的具體情節而定。
所以,對於公司而言,如果要處罰違規的員工,還是要合乎比例原則,同時考量員工違規情節的輕重程度、對於公司的傷害程度、擔任的職位高低、以及任職期間的長短等,才能確保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