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聯電竊取美光科技營業秘密?」
近年,許多電子業竊取他人商業機密、惡意挖角其實是為了取得他人機密等新聞,讓商業正當競爭的信賴大受打擊,使人不得不正視「經濟間諜」的嚴重性!
本月1日,美國司法部宣布起訴福建晉華與我國半導體大廠聯華電子,以及三名聯電高階主管級員工。起訴內容為:竊取美光電子營業秘密,及經濟間諜等罪!
而美光電子也已在去年控告聯電三名員工,竊取製成程,並已由台中地檢署依妨害《營業秘密法》起訴,全案現正由台中地院審理中。
而我國自民國85年開始,以營業秘密法規範相關權利義務,並打擊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其中第十條所規範,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手段包括:
1.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如派間諜潛入他人廠房)
2.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也就是明知、或是有重大過失導致自己不知道:明明是他人機密,還拿來使用的情況)
3.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因為擔任公司要職,所以取得重大機密,但是明知不可洩漏,還洩漏出去的情況)
4.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因賣賣、授權等法律關係合法取得機密,但是卻沒有遵守保密義務,將之洩漏出去)
5.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如檢察官辦案必須保守當事人機密,卻沒有正當原因而洩漏的情況)
以上這五個類別的手段,都侵害了他人的營業秘密,不可不慎!
雖然,並不知道聯電員工實際上以何種方式竊取美光資訊,但如果那三名員工本任職美光,且職位上可以接觸到那些機密製程,事後跳槽聯電,再將製程一併攜至。則屬於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也可能屬於第二款「知悉」而洩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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