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隨著海運業及空運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各國人民及企業間往來的頻繁,跨國商業交易的也跟著越來越蓬勃,而彼此間的糾紛及摩擦也隨之增加。舉例來說,在最近這幾個月,美國與中國之間所發生的貿易摩擦,受影響的不僅僅只是中國與美國的企業與民眾而已,連其他與美國或中國之間有投資或生意往來的國家,也跟著受到波及。
有臺灣的讀者來信詢問:他們的公司在東歐的某斯拉夫語系國家設立了獨立的子公司,而需要跟當地精通華語之華裔所設立的公司簽訂合約。經子公司駐點主管詢問當地執業的華裔律師,華裔律師告以:如在當地簽約,合約需以法文簽訂,否則即不生法律效力。
由於筆者不清楚該子公司合約所涉及的的詳細事實與來龍去脈,因此不瞭解該位當地律師為何會有如此的說法。筆者猜想,可能是因為該子公司是在當地設立,此時,簽約的兩家公司或主體同為斯拉夫語系的法人,因此,該國法院或國內法為了避免訂約一方不懂其他國家的語言、產生「顯失公平」的情形,才會有如此規定?
不過,如果該東歐國家真有類似規定,那還真的是跟國際貿易的慣例跟原則背道而行!因為,如果它一旦成為歐盟的會員國,該法律就會違反歐盟的指令而歸於無效!畢竟,歐盟是由20幾個不同國家共同組成的,而其官方語言則是英語、法語、德語(即便將來英國正式脫歐,英語仍然是官方語言之一)。試想:以英文在世界上風行的程度,如果一家外國公司用英文跟該東歐國家的公司簽約,該合約還會因此失效,將會在國際貿易上引起怎麼樣的軒然大波?
其實,在國際交易上,由兩個不同國家的公司相互訂約,本來就可以用其中一個國家的語言的版本訂定,甚至還可以約定以第三國的語言、以及約定第三地國家的法律作為「管轄法」(governing law)。這樣的原則,雖不敢說能適用在全世界所有的國家,但歐盟跟美、加、紐、澳及亞洲各國都遵循這樣的原則,而筆者過去也協助過上述國家的不同公司或個人,以英文或中文簽訂相關合約。舉例來說,我們也曾協助臺灣跟韓國或日本公司簽訂英文合約,而這些國家的法律跟法院也承認合約之效力。
同理,針對前述讀者所詢問的合約語言版本問題,我方作為使用中文的公司,跟住在當地的華人簽訂中文合作契約,甚至約定使用臺灣的法律作為管轄法,都會是合法有效的。筆者個人處理跨國合作與國際契約多年,也在國外教授這類的課程,還沒有碰過與斯拉夫語系的公司或個人簽約,得一定要使用俄文(或當地通用文字)的情形。
話說回來,合約的目的,是要把雙方的共識及權利義務清楚的載明,以避免未來發生糾紛。畢竟,如果因為訂約雙方語言程度不一,而產生認知或理解上的落差,甚至對於法律知識或常識理解的不同,而對同一個字詞發生不一致的認知跟糾紛,就反而沒有達到契約約款的目的了!因此,如果這位住在東歐某國的華人的確是懂中文的,那麼筆者建議,還是最好用中文簽約,甚至還可以在合約中特別規定,因為雙方都懂中文,而且其中一家是臺灣公司,那雙方甚至可以約定以臺灣法律為準據法;也可以進一步約定,未來如果發生任何爭議時,由臺灣法院專屬管轄。
當然,根據過去的經驗,在跨國契約中,也有為了幫助對方理解合約內容,而同時簽訂中文跟英文版本的。只不過,雙方會在兩份合約最後一條條款明訂:「如本約兩種版本的文字規定發生衝突或抵觸時,概以x文版本為準的」。這樣的模式,當然企業也可以考慮採用,只不過,這雖然能幫助使用不同語言的雙方瞭解合約內容,但其實有點畫蛇添足;畢竟,一旦未來發生糾紛,還是得以其中一個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