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一、違規事由說明:
(一)KP公司負責人出國前指派其所聘僱外籍製造工阿A、阿B兄弟、阿C,於連續假期間,油漆其別墅住家。
(二)負責人後因保險櫃失竊,而向警察局報案,經警察局作筆錄時,負責人承認指派阿A、阿B兄弟、阿C從事油漆工作。且阿C於製作筆錄時,亦指出負責人指派其與阿A、阿B於連續假期間在負責人的別墅住家油漆。
二、《就業服務法》、〈藍領審查要準〉規定 :
(一)依〈藍領審查要準〉第四條規定:從事製造工作外籍勞工,需在雇主申請聘僱處,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本案負責人指派阿C在其別墅住家室內粉刷油漆工作,阿C顯已非從事許可之工作。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主管機關處分 :
(一)KP公司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按警察局移送所製作KP公司負責人及阿C筆錄,認定KP公司負責人指派阿C違法工作屬實,其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阿C)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二)因KP公司負責人指派阿C工作屬實,轄區主管機關審度KP公司陳述意見無理由時,則按《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KP公司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