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9 | 14551次觀看

雇主發給資遣費6個月限制可能要取消啦!(立法院衛環委員會4/15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訂,修訂第十二條:勞工資遣費6個月限制取消,勞動部又放出小確幸給勞工。每年勞動部都記得給勞工送禮,今年怎能例外,除資遣費給予限制取消,且加碼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派遣勞工也紛紛送禮?
「五一」勞工不會忘,工會照常演出;而主管機關、雇主卻忘不了,不送禮,行?
資遣費取消限制之適用對象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值得注意,它也包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者,依法定時間內轉換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分別在94.7.1、99.6.30) 比較二種制度發給資遣費之差別 雇主因《勞動基準法》而終止勞工契約者,按下列標準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 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故而計算勞工的資遣費之有效「工作年資」採計12年為限。
(三)修法後資遣費取消最高6個月之限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4月15日初審通過重點: 刪除資遣費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增修此條文公布實施後,雇主計算勞工的資遣費之有效「工作年資」,依勞工之工作年資直接乘以1/2;無須受到只採計12年之限制。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之工作年資16年,原其資遣費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增修此條文公布實施後,則勞工的資遣費提高為8個月,修法後勞工資遣費多出2個月平均工資,相對勞工失業風險下降些些了。
小結:
資遣費對勞工而言,勞工職涯可能短期正在或未來長期面臨失業處境,足見增給其資遣費,明智之舉。
作者簡介: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