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3 | 1961次觀看

三修勞基法早已是時候了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報載:工商團體表示,《勞動基準法》確實需要「三修」,除了應新增服務業專章外,也應納入「提高加班工時上限、變形工時擴大為一年、本外勞脫鉤」等三大方向。
工商團體對二修《勞動基準法》感受,其經親身體驗後感受最深,如果非二修時留下難以適應之苦;民願與官鬥 (提出建議)?


加班上限再掀討論
《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規定:目前雇主延長勞工加班時間,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每個月上限可增為54小時;每3個月仍不可超過138小時。
平時休息日之加班時數,列入每月上限46小時;除非天災、事變等,則不列入。
另休息日加班費,均高於平時、例假、休假之加班費標準。
二修後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超高標準、加班期間限3個月彈性、非天災休息日加班時數計入每月46小時等議題令雇主或勞工極度不滿。
三修要有彈性
商業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說,雇主要的只是「彈性」。
惟二休後,彈性僵硬,因此,針對加班三修,管見如下:
(1)每日加班時數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仍以12小時;但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應修正為50-60小時。
工總看法製造業面對旺季、急單,加班時數仍舊不足,致使勞工加班費少領、雇主也抱怨。建議,每月加班時數應上調成50小時起跳。
今雇主絕非春秋時代以養食客為顯高貴,訂單或業務不足,再寬鬆加班彈性,也無法令雇主有興趣要求勞工加班。
(2)加班期間擴大為6-12個月,總加班時數限制不得超過每月50小時的6倍。
區域經濟 (RCEP、CPTPP)興起,區域商品流動更加速,昔日產業旺淡季不同以往的產業循環。
(3)休息日加班時數,不列入每月46小時,且其加班費計算標準,按休假加班加倍發給。
二修休息日加班費以1又1/3及1又2/3倍計算,雇主已超出付出加班費,不應二罰。
小結
《勞動基準法》短短不到一年令雇主、勞工都不滿,三修已刻不容緩。
但,三修焦點在於「彈性」,法規修正給予勞雇協商的彈性,勞雇雙方需要協商互動,主管機關若一味低估勞工協商能力,恐又將再陷入四修之紛擾。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