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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1928次觀看

不實廣告系列-「免面試,即可上班,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即可」,履歷表寄過去後,卻石沉大海,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文/ 蘇炳旭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就業市場有些徵才廣告,因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專業職能門檻較低,故於廣告內容中明載「免面試,即可上班,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即可」,求職者於寄送履歷後,卻遲遲收不到雇主的上班通知,向刊登廣告的雇主詢問時,卻被告知「抱歉,您的資格不符,故未獲錄取。」,若此,上述徵才廣告內容,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所謂「不實廣告」,係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即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所登載廣告或揭示之內容確與現實不符,即屬「不實廣告」。至於不符,不限於全部不符,縱使是一部不符,解釋上亦構成不實廣告。
上例中,求職者第一時間為廣告內容中的「免面試,即可上班」所吸引,此印象深印其腦海,對於雇主後段之「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即可」誤認為僅是形式表單作業,惟雇主之真意應為「免面試,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通過)即可上班」,免面試僅是其招募程序之簡化,仍須待求職者履歷經雇主用人單位書面「審查」合格後,始獲錄取上班,其廣告內容雖有嘩眾取寵之嫌,惟與客觀事實未至於不符,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的問題。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