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蘇炳旭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坊間有不少徵才廣告(尤其是業務銷售類),爲吸引求職者勇於投入該行業,經常於廣告內容中標榜「前1年保障每月薪資**萬元」或「保障底薪**萬元」等字眼,求職者於面試錄取後,勞僱雙方簽訂聘僱契約時始發現,雇主於合約中加註諸多限制條件,若沒達成預計目標,根本無法領取到廣告中「保障」的薪資數額,若此,上述那些徵才廣告內容,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所謂「不實廣告」,係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即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所登載廣告或揭示之內容確與現實不符,即屬「不實廣告」。至於不符,不限於全部不符,縱使是一部不符,解釋上亦構成不實廣告。另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u>有無違反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應視廣告主於廣告當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做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u>」
故上例中,求職者為廣告內容中所謂的「保障每月薪資**萬元」或「保障底薪**萬元」所吸引,故而前往面試進而簽訂聘僱契約提供勞務,若聘僱契約中,與求職者另行再為約定其他不利之限制條件,縱經求職者事後同意,其聘僱合約內容客觀上與廣告內容並不相符,此即構成所謂不實廣告,因其判斷之標準,係以該「廣告」內容是否有使相當數量的求職者於重要事項受該廣告而有誤導,至於勞資雙方於簽訂契約時簽訂的契約內容為何,是否經求職者同意,則與是否構成「不實廣告」,違反就業服務法,不生影響。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