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1945次觀看

不實廣告系列-駐廠?外派?若在徵才廣告中無明顯說明區分,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文/蘇炳旭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有一位人資夥伴,問了一個問題:「因公司在海外有設立一些分公司及工廠,在求職者錄取報到後,會直接請求職者派駐在當地工作,有一些求職者仍屬母公司的員工,有一些則直接隸屬當地分公司員工,若我們在徵才廣告中無明顯區分,是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所謂「不實廣告」,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有無違反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應視廣告主於廣告當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做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

今天求職者因在人力銀行網站看到某某公司的求才廣告頁面,若該徵才廣告內容並無敘明該職務為「本公司海外分公司所有」等相關字樣,客觀上已造成具普通知識經驗的求職者,認知所應徵職缺應屬該刊登公司所有,然實際上該職缺卻屬海外另一獨立法人所有,致使求職者為錯誤判斷,仍不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相關規定之疑慮。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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