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3 | 2546次觀看

假派遣 真解僱?公視出大包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假派遣 真解僱?公視出大包
在歐美國家,「派遣」制度行之有年。而人力派遣(contractor或是temp worker)工作最早是為了因應「非全天候」需要的工作而生,也就是說因為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企業必須不斷精簡人事,尤其在景氣不佳時期,企業常會以用「遇缺不補」來降低人事的成本。然而,事後真的有需要時,也因為企業早已經人力不足,無法消化增加的工作量!


所以此時,企業就會運用「人力派遣」及「專案外包」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既降低成本,也提升專業程度。你可能沒想過,在國外「律師」也可以派遣呢!
不過,在我國,派遣制度並沒有明文的法規規範,但因為全球化的影響之下,台灣也慢慢多了許多人力派遣公司。不過,當「派遣」制度,被拿來當作幌子,實際上公司只是為了逃避人事成本、逃避勞基法課予企業應賦予勞工權利的權利義務呢?
日前,公視被爆出假借派遣名義,將兩名勞工「掛在」別的公司名下,實際上這兩名員工就是全天候為公視服務、也從未到那兩家他們「名義」上雇主的公司過。公視卻以兩名員工不是他的雇員,將他們資遣、解僱時,也不需要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予資遣費等。後來,兩名員工一狀相告,法院判決讓公視灰頭土臉!
法院指出判斷是否為「派遣」,必須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訂立勞動契約,且得到勞工同意,在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受到「派機構之指揮監督」從而給付勞務。
且在這個三方法律關係之中, 派遣勞工與要派機構間之間並「無勞動關係」存在!所以,除需在形式上,斟酌是否符合勞動派遣的外觀之外,還需要謹慎區別「要派機構、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是否確實存在使用勞動派遣制度的「意思」,還是僅止於雇主假借「勞工派遣」之名,而行「僱傭」之實,並藉此逃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這時,為了兼顧勞工權益,法院就會禁止派遣制度遭惡意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