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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2112次觀看

加保勞工保險彈性化!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勞動部勞動統計:107年8月底勞動力1,192萬人﹔而據勞保局統計,截至8月底為止,勞保投保人數為1,035萬餘人,勞工保險加保,已是多數勞工共識,也是其退出職場後,重要保障之一。
加保固然重要﹔但加保日期攸關其保險效力開始,因此,何時加保,顯得不容忽視!


依規定上班時日加保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謂之強制被保險人。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當日零時起算。。(所屬勞工,本文包括受僱者、會員、受訓者)
依規定上班時日加保規定,投保單位若碰到下列情況時,受制於受僱勞工報到當日加保,勢必造成其內部作業相當困擾:
.報到勞工人數眾多
.報到當日臨時拒絕受僱
.報到勞工證件不齊
.加保作業人員不足
.勞工於放假日或連續期間報到
.勞工於17時後至24時前報到
非依規應上班時日(段)加保
投保單位非於受僱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即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翌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非於受僱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
另一旦勞工報到上班,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投保加,萬一保險生效之前,發生職業災害,恐投保單位(或雇主)無法為其申領傷病給付,並得做為工資補償之抵充。
加保時日彈性化
另104年11月9日勞動部增訂勞工於(一)(二)時間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
雇主僱用之勞工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雇主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昔日基於依規定上班時日加保規定,僅圖勞工保險人之業務管理便利﹔卻限制雇主為其所屬勞工適日適時加保時程,使得雇主因擔心違反規定上班時日加保,而勉強改變所屬勞工進用及報到之時日。
104年11月增訂,加保時日彈性化,方便百貨業者、遊樂業者、保全業者等,其受僱勞工進用及報到彈性加大,配合業者上班時日或時段,使其能適日適時指派新進勞工報到工作。
小結
加保時日彈性化,投保單位無須再因加保限制,進而影響進勞工之進用及報到時刻了﹔但仍須留意加保二種彈性,以免耽誤加保,而損及勞工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