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7 | 1690次觀看

月退休金,優先!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受僱者符合退休條件,申領退休金而退出職場,低調走下一生的最後工作舞台。
隨之醫藥科技研發屢有驚人生技(含藥品與醫術)相繼問世,受僱者晚年不斷被延長。
相對其退休金規劃,更攸關其晚年日子的品質,相關性提高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給付方式有二,受僱者必擇一而退﹔只是多數受僱者面對此議題,一知半解者居多?
她(他)們心中吶喊:哪種退休給付,風險較小?


一次退、月退休金的沿革
受僱者退休金給付,自73年至94年7月1日期間屬於舊制(《勞動基準法》)一次給付,比較單純方式,即受僱者成就退休要件而離開職場時,雇主一次給付其退休金,「銀貨兩訖」。
99年6月30日是受僱者由舊制(《勞動基準法》)轉換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截止期限﹔未選擇轉換者,其請領條件於未來退休屆時,雇主仍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仍然應一次給付受僱者之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實施,受僱者於實施日起遲至99年6月30日選擇轉換者,往後退休金給付,則適用條例規定﹔因此,99年6月30日對舊制受僱者是選擇轉換新制之分水嶺。
易言之,是日為退休制度轉換劃下休止符了。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風險小?
《勞工退休金條例》105年11月16日修訂:受僱者達到(60歲、15年)者,得有二種退休給付方式:月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請退休金給付表、退休金轉換時間圖)
修法前受僱者達到(60歲、15年)者,只有月退休金。
修法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勞工年滿60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1.月退休金2.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先談一次退休金,曾經領過一次退休金的退休者:退休金如握在手掌中的流沙,手握得愈緊,它溜得愈快。如上述體驗不假,它的風險特大!
105年11月修法,受僱者看似多出一種選擇:但愈引發其疑惑,受僱者以為原符合(60歲、15年)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可頤養天年。
豈知《勞工退休金條例》105年11月修訂:受僱者達到(60歲、15年)者,得有月退休金或和一次退休金之選擇。受僱者不免心起疑問哪一種給付,它的風險較小?
主管機關是否向受僱者,告知二種給付差別及如何選擇?想必發個新聞稿,就算完成新政策之宣導﹔但無助她(他)們,因新政策確增添了苦惱?
部分專家學者之看法或建議:受僱者退休金選擇時,所須考慮之因子:理財需要或規劃、創業金、緊急醫藥費、親情救助等,好像受僱者晚年期間尚有事業或生活風險一一都具備齊全思考,實為過慮。
上述提醒似乎都偏離退休金的功能,只求安然度過晚年,其他因子或計畫非在晚年才補救。
以緊急醫藥費言,受僱者必須在職涯中理應買的醫療保險,以未雨綢繆之用。若在晚年始考慮緊急醫藥費,悔之晚矣!
建議:月退休金優先
計算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提繳工資x6%x12個月x提繳年資)+投資累積收益}÷平均餘命月數*3=每3個月退休金
受僱者先釐清,僅須考量退休金單純功能(或功用),不必逞英雄應要其功能加以擴充分散。
未提出退休且申領退休金前,可在勞工保險局網試算。若月退休金低於樸實生活必須花費者,則勢必增加工作年資後,再試算之。
直到能,月退休金高於樸實生活必須花費者,最好仍有些剩餘金額。
受僱者除退休金選擇(假設健康能支撐至工作15年),必須做決定。
行有餘力不妨更要留意勞工保險之老年年金(可能明年)變壞,受僱者月退休金金額不符期望值,更要累積更長的勞工保險年資,期提高老年年金金額。
受僱者退休風險,因執政者能力偏低,造成受僱者晚年生計風險提高不少。
台諺「生吃不夠,哪來曬乾?」(指可用食物或物品生吃(或目前使用)都不夠,怎有剩餘的用來曬乾儲存?),退休金亦不例外。
若退休金,用之理財,則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