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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1967次觀看

業務經理向代理商拿回扣,公司可否合法開除他?(下)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節錄自本人新書《解僱 與 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專家的建議
拿回扣及收賄屬重大違規,公司依法開除有理
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員工向廠商收取回扣的情形。理論上,總公司和上游的供應商、下游的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間,本來就是互相合作、共存共榮。不過,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有時會發生公司的產品奇貨可居,下游的經銷商或代理商為了爭搶貨源,不得不反過來巴結總公司主管的情況。這時,掌握生殺大權的主管,如果自我把持不佳,甚至貪謀私利,就可能利用機會向這些廠商要求回扣;而廠商礙於其職權,也為了維持未來的長久合作關係,通常只有付錢了事一途。
不過,對於員工收賄或拿回扣,很多公司都非常感冒。因為員工不僅是利用職權占盡合作廠商的便宜,而且還會損及公司的形象;嚴重的話,有些上下游公司就因為自恃自己付的回扣夠多,穩穩掌握住訂單,以至於開始偷工減料,造成交付的產品或原料品質低劣,長期下來,最後受損的其實是公司。這就像俚語常說的,是「養老鼠咬布袋」!
基於前面的理由,很多公司在工作規則中都會明訂:員工拿回扣或收賄者,一律開除!從本案的判決來看,法院是同意公司立場的。對於拿回扣跟收賄的行為,公司可以零容忍,只要罪證確鑿,都可直接以員工違規情節重大為由,直接開除這些不肖員工!
「自律」及「他律」雙管齊下,確保員工不藉機要回扣或收賄
要確保員工不拿回扣或收賄,公司可採取的方式,包括「自律」和「他律」兩種手段。在「自律」方面,可以在工作規則中明訂相關的懲戒方式,並在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訓練當中,提醒員工拿回扣或收賄的相關民刑事責任(例如背信罪等),並對違規的員工勿枉勿縱,以讓員工有所警惕。
在「他律」方面,許多公司也把員工禁止收賄、拿回扣的規定,通知所有的往來廠商;甚至鼓勵廠商在發生員工索賄或拿回扣時,直接通報給公司,以維持來往廠商之間的公平競爭關係。另外,有些公司甚至會要求業務往來廠商不得招待公司員工,並將公司政策做成白紙黑字的手冊或通知,廣發給來往的廠商;如有廠商被查獲有不當招待公司員工或主管的事實,將永不往來。藉由這樣的他律,除了讓員工有所警惕之外,也提醒往來廠商以正當方式從事公平競爭,並且讓廠商知道:走後門等不正當的往來,是不可能獲得合作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