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6 | 1743次觀看

淺談假期自己的權益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為調劑受僱者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實施「七休二」、逢年過節之休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均為全國人民歡度節慶,也帶來大量商業活動﹔均不見對岸光棍節(11月11日)百姓放連續假,商機更是無窮,網路交易金額以百億元計。


生活無須由職涯鋪滿,上述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等,提醒了法令制定者,受僱者工作、生活之間獲得平衡,對雇主和受僱者乃屬雙贏。
然全球化風潮吹襲,台灣也走進全球化競爭名列前茅之行列﹔尤其半導體產業290家之多,與世界競爭產家做生死鬥。不得不採行變形工時制,受僱者之休假,往往無法在「作四休三」等工時運作下,不得不放棄與正常工時制之產業受僱者般的自在。
休假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假期,其性質和啟動程序不同於平日受僱者延長工時。
首先第三十九條規範受僱者於休息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等(簡稱假期),未正常上下完成工作,受僱者之工資,雇主照給。
此表達雙重意義,其一上述假期,受僱者不須提供腦力及體力勞務,暫時放下手邊之工作﹔另要求雇主工資照給,受僱者不因假期而減少工資,帶給雇主接受受僱者假期乃有薪的概念。
雇主停止受僱者上述之休息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其程序與平日延長工時(加班)不同。前者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而停止上述假期,則需經受僱者同意(第四十條規定除外)。
雇主停止受僱者休假或特別休假注意細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指平日雇主因業務需要(含趕進度、增(加)單)期待受僱者停止假期,回到工作場所工作﹔但不得停止例假,此乃法令堅持「七休二」精神,故平日雇主欲停止上述假期,務必經受僱者同意。
若雇主遭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受僱者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揭情事,雇主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基於工作倫理,前揭規定符合情理法,試想雇主面臨災害之際﹔而受僱者不依雇主要求停止上述假期,前來降低工作場所災害之救助,豈非有違覆巢之下無完卵之理?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雇主停止受僱者假期規範稍有不同,其異同請參「雇主停止受僱者假期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