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10 | 2301次觀看

淺談勞基法上工資的定義

文/葉茂林博士/律師

我國的企業為了鼓勵員工,常常在基本的薪水之外,也會提供員工其他的福利,像是紅利、年終獎金和三節獎金等等,不過,這些由雇主所發給的福利,到底能不能算是員工的工資呢?還是屬於額外的獎勵?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謂「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不包括以下情形:「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看來,勞基法上對於工資的定義,已經算是非常詳盡,而立法目的原意也是為了要兼顧現實運作,鼓勵雇主施予恩惠、獎勵優秀員工,同時也防止部份雇主故意不以工資的名稱、而改用其他名義發放薪資來節省成本。

不過,實務上還是有特殊情形,在我國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員工福利仍然屬於「經常性給與」,而屬於工資的範圍。

(一)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算不算在員工的薪資裡呢?依照上述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發現,伙食津貼本身並沒有排除在工資計算外。因此,如果雇主是按月固定核發伙食津貼,則可能會被認為是給勞工的「經常性給與」,依然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就提到:「參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未將勞工固定支領之伙食津貼排除於工資項目之外,則雇主按月核發伙食津貼,應係對勞工給付工作報酬之意,當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經常性給與,不因被上訴人每月另領有1,800元之膳食津貼而受影響。」

(二)駐點獎金

此外,即使使用的名義是「獎金」,但如果具有經常性,例如基於派駐而常態發放的金額,也可能會被認為需納入工資中。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觀諸系爭獎金辦法規定……經聖嘉公司派駐南山人壽公司之人員,除符合限制條件,及請假日數超過4日外,原則上均能每季按請假天數與獎金參照表計算出之獎金數額領取駐點獎金,顯係常態發給,而具有對價性與經常性,自屬工資之一部分。」

最後,這些關於工資的認定,也都會影響到勞工保險需要投保的薪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就表示:「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應依全薪申報,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皆屬工資,應以全薪申報,不能以底薪或扣除勞健保自付額之實領薪資申報。

因此,雇主在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時,還是要審視員工實際的薪資結構,不能單單使用最低底薪幫員工投保,否則可能有短報薪資問題。

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