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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2139次觀看

航空公司罷工之一二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機師相繼罷工,各有所取後,長榮航空公司空服員也向雇主要求勞動條件改善不成,即將發起罷工。
但讀者不妨留意這次仍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該職業工會怎能向二家航空公司發起罷工?
而航空公司企業工會,到底如何自處?
工會取得罷工資格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略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讀者不妨留意上述各航空公司皆各成立企業工會,然而連3次各航空公司發起罷工卻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擔綱?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職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各航空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亦取得協商資格。
今各航空公司空服員多數已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且成為會員人數達各公司空服員人數1/2,故而後者得發起罷工。
企業工會尷尬角色
依法各航空公司之企業工會,也具有與各航空公司協商資格;惟在我國航空產業卻體制外職業工會與雇主提出協商。企業工會處於尷尬之原因:
(一)缺乏實務運作 罷工程序雖有明文規定,然其實際運作程序十分費時費力,借重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資源,能讓罷工程序穩定進度。
(二)企業工會等於御用工會 企業工會幾乎公司內部勞工參加,自一開始加入會員,因加入會員公司立場即分為資方會員及勞方會員。 以至於企業工會容易內部分裂,若加上雇主若有若無運作,會員勞工勞動條件改善幅度,往往未如會員期待,故對企業工會難以信任。
小結 各航空公司員工常被迫與企業工會以外者試圖解決勞資爭議,足令各航空公司企業工會思考,其對會員勞工之勞動條件改善怎麼缺乏著力之點?
另航空公司負責人雇主,也應思考勞動條件之爭議,怎麼無法在公司內部協商解決?久而久之架空企業工會,勞資爭議只能愈演愈烈,豈非得不償失(商譽、營業、勞工流動等損失…)?
作者簡介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