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宣佈:3類工作者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職場新訊

近期勞動部討論後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並自111年7月29日生效。另委外進用之抽水站操作人員和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明年起也不再適用此條規定。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部分工作者如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可以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而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

其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而現行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勞動部持續檢討其繼續適用之必要性,,近年來已陸續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祕書長辦公室工友」、「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此條規定。

近日廢止3類工作者適用第84條之1規定,7月29日生效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經5月31日勞動基準諮詢會第32次會議討論後再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並自111年7月29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這3類工作者於民國88年間分別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對象。

惟各公營事業單位現職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均無報核《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之情形,且經調查,亦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需要;另外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現為觀光傳播局)之專業攝影技工已非從事專屬於隨同市長行程之攝影工作,又該局現已無自僱之採訪車駕駛;考量該3類公告之工作者均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理由,爰於111年7月29日公告該等工作者不再適用該條規定。

委外進用之抽水站操作人員、配車人員之駕駛明年起不適用第84條之1

勞動部另表示,有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中,「各縣市抽水站之操作人員」、「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前經解釋以委外方式進用者亦得適用該條規定。

但是考量自僱人力與委外人力於勞動條件或福利等仍有差距,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用人單位適度緩衝期,勞動部已分別通函,自112年1月1日起,此2類工作者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限自行僱用者,至於委外人員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適用第84條之1但未曾或未予核備者,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

最後勞動部也重申第84條之1適用與否規定:

如經公告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或縱屬仍適用該條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如雇主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現行適用、廢止適用類型之工作者,可至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查詢。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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