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許多對員工的處分常被誤解為「雇主說了算」,但其實現行法規不見得採相同意見,專家提醒雇主,職場中處份員工時應摒除對人對事的情緒與任性,不宜借題發揮、無限上綱只求解僱心中「不適任」的員工,詳細的規則仍應依法規範圍的限制為準。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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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多數的規定都是企業因:服務性質、產品製程、品質、甚至工作環境危險性等等而起,才會硬性規範員工務必遵守職場紀律。原因是若違規,輕者員工受傷、重者企業恐怕會發生不可逆的損失。如石化業、發電業、煉鋼練鐵煉銅等笧產業,均嚴禁員工在工作場所內任意使用火器,嚴格的防火規定如禁菸、電器使用等等。
但是場景如轉換到辦公室職場上,員工違規十分常見。近期報載一名男子在上班時間於公司睡了約一個小時的覺,違反該公司的「員工規範守則」中的「上班時間睡覺、打牌、下棋、看電影或從事其他不正當活動」等行為,雇主最終決定零容忍,違反者不論職位高低均辭退或解聘。
該名違規員工事後至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該個案的動機、次數、影響、損失等諸多因素進行考量後,認為該個案行為屬於偶發性,且並未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於是認為該公司一應給予口頭警告、降職等漸進式的懲罰,並不得直接開除。
職場上,許多對員工的處分常被誤解為「雇主說了算」,但其實現行法規不見得採相同意見,因此提醒雇主,職場中處份員工時應摒除對人對事的情緒與任性,不得逾越法規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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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屬於工作場所,雇主制定工作規範(或《勞動基準法》中所稱的「工作規則」),使它維護職場紀律之必要,員工不得在工作期間故意隨性,同樣雇主也不得以非理性的任性妄為來管理公司:
勞動契約簽訂須以「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其勞務很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許多雇主因此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下去。
以求職新鮮人為例,常見的「虛偽意思行為」包括美化打工(或實習)經歷、虛報年齡、虛報家庭狀況等因素;不過,通常與「跳槽者」的行為不同,有經驗的工作者常見的「虛偽意思行為」包括提高原公司薪資、藉由假學歷滿足資格門檻、美化職務(位)名稱、故意隱藏任職公司或職務、隱瞞最低服務年限未屆滿、拖延出示技術士證(照)、引滿勞資爭議事實等諸多因素,以上不僅不足取,也幾乎都會換來雇主終止契約的下場。
提醒HR人員,在招募人才時務盡把關責任,如發現履歷表呈現不對稱資料時,應先預先查證。因事後爆發虛偽之事實只能以終止契約來止損,但通常善後處理仍無法挽救已發生之損失,如企業形象、內部人事風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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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遵守保密是基本的職場倫理,前二者攸關雇主之競爭關鍵利器。員工不論是否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都應遵守。
實務上,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會發生,通常是在職者不滿職務(位)待遇或對待、潛伏特為競業者委託之商業間諜、離職後跳槽競業者相關職務(位)所需條件、離職後自行創業需要之技術上、營業上等因素。但這些行為不但違反職場倫理,甚至是違反《營業秘密法》,且造成雇主遭受技術上、營業上重大損失,雇主一般會迅速終止契約並進行損失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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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行為,將破壞勞資二方的契約約定,契約期間員工必須提供勞務,以滿足製程上、服務作業上所需之活動,使作業持續維持應有連續性。
員工相對於機器設備,難免在生理上或心理上容易遭遇例外情境,因此,員工符合規定情境如生病,得請普通病假,以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不過,如員工未符合請假規範,且無正當理由中斷契約約定提供勞務,視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嚴重者甚至會破壞職場工作紀律,多數雇主會因此採取「不得以終止契約。尤其績效良好員工更不得為之,因「孔明斬馬謖」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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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職場之工作紀律,雇主會禁止職場上員工不良習慣:如睡覺、在生產線不忙碌偷閒、上班時間到處串門子等行為,如果屢勸無效、將有可能導致進一步的懲處(如記過處分、扣薪、影響考績等等)。
但這些歸屬員工自身利益,實際上無損雇主生產上重大損失。關於前述不良習慣或行為,俗話說「大過不犯,小過不斷」,雇主應施以行政處分或列入年終績效考核,以儆效尤。
但如果並非前述不良習慣或行為,勞工是因錯誤或違反規約而導致製程延誤、耽誤趕出貨運輸日期、過失而失去大訂單、專利申請逾期、遺失業務單單契約等狀況,造成雇主與事業單位莫大損失且情節屬重大者,雇主是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以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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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9條將勞雇二方連結;但卻有五個條文明定「契約終止」條件,足見職場充滿風險。尤其第12條員工因違規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二方持續契約約定。
人非聖賢,職場難免有錯,職場上雇主扮演號司令者,也同樣扮演裁判者;只是,其員工過錯非本文揭示者,針對員工其他過錯由不得雇主情緒波動過劇而任性為之。職場生存不易,尤其我們應避免「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再度出現,而容易隨處聽聞微弱之喘息聲。
(原文標題:勞工違規非情節重大,雇主不得借題發揮而任性解僱,而致二敗俱傷)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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