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期公布最新「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其中企業依不同規模、人數可粗分為4類型,薪資發放給期限依規模逐年不同期限縮短,希望藉由漸進調整的方式來創造勞資雙贏。面對這樣的變動與提醒,專家提醒:HR應主動思考因應措施,針對公司未來營運的可能預留彈性,透過協商與規則的制訂,避免可能的紛爭。
文/許朝茂
工作是職場核心的活動,工作的對價是工資,工作與工資相互給付,造就生產作業或服務作業,不停循環。
近3年來因COVID19及其變異病毒,未受其衝擊的產業甚少,而遭受嚴重衝擊的企業,不但經營業績及盈餘減弱,而且「共體時艱」下導致連勞工的工資也耽誤,病毒無所不侵,勞資關係也深受其害,受害最深當然是勞工,竟讓維生的基本要素也發生不濟。
勞動契約變動型態
勞動部112年2月9日公布最新「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簡稱「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且雇主應在週期結束後15天內儘速發薪;逾時發薪者,地方主管機關將立即介入輔導事業單位,即早發放工資。
-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 500人以上企業要在112年之前,將發薪日提前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5年底前,要提前至5日內發薪;
- 250人至499人企業112年前,將發薪日提前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6年底前,調整至5日內發薪;
- 100人至249人企業2024年底前要調整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6年底前,調整至5日內發放;
- 99人以下企業2024年底前要調整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6年底前,調整至7日內發放。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延伸閱讀:老闆發薪不要拖 勞動部訂指導原則 百人企業最晚次月5日發給
工資給付期限,而須遵守指導原則
工資也是勞雇二方對等之權利與義務;但基於經營財務之運用,各個企業工資結算及發給,因應其面對經營環境各有差異。今後有勞HR人員費心:
一、工資給付次數應按月給付
月薪制已是企業工資給付最大公約數;但,不論薪資議定按月計算(月薪)或按年計算(年薪),其發給期限絕對多數均按月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規定,即使勞雇經特別約定,雇主仍不得低於每月給付一次。
工資給付過遲,勞工生計或其他負擔償還都受影響,勢必壓縮勞工生活之所需彈性變小,潛藏勞資和諧之隱憂。
二、應以勞動契約明定計算週期及發薪期限
「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已明文規定,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且雇主應在週期結束後15天內儘速發薪。對HR人員而言,即應勞動契約增訂工資計算周期及給付期限,以約束雇主工資給付應憑藉契約規範,與其財務調動無關,更切忌隨心所欲。
若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不外2種因應方式:提前發給或延期發給。依勞動部建議:提前發薪,至遲亦應每月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可延後。
針對加班費給付部分,該指導原則指出,雇主可併同每月薪資給付,亦可另訂給付時間,加班費最遲亦須在計算(同一)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三、契約終止,結清工資例外
工資給付多半指雙方仍處於僱傭期間,工資給付次數依法已有規定,本指導原則係針對給付期限加以補充其期限。
惟雙方不論是歸責於任一方而契約終止,此時結清工資,不非屬於例行工資給付情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立即發給結清工資;雖勞動部曾放寬解釋,得與勞工協商,於發薪日結清;但仍建議於契約終止當日,發給結清工資。
四、延期發放預先協商
3年來COVID19及其變異病毒,嚴重影響雇主經營、財務調動、盈餘等,無薪休假、積欠工資事件時有所聞,因其發生原因,恐不宜歸責於與天災或事件相關;但遭受嚴重衝擊之企業,耽誤勞工工資發給之期限,此時一定應主動與對方協商。
上述情境非僅單純延期發放、積欠工資,牽涉到無薪休假、資遣、退休等相關,更需雇主主動邀集勞方,就相關衝擊及因應之道協商。因為,雙方針對企業未來經營環境及應措施充分討論,而視衝擊情況分級,並提出因應措施,也包括延期發放工資,以呼籲共體時艱。
小結
工資處於雙方最敏感的「結」,工資給付次數既有規定,而本指導原則係針對給付期限加以補充,此原則雖屬於行政指導,卻提供雙方工資發放期限之準繩。
本指導原則發給期限,係採因員工規模逐年不同期限縮短,讓企業漸進方式,把發放期限所短,期營造雙贏。
(原文標題:工資給付期限依企業規模分四類,值得HR用心設計)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