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業鑫|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原文標題:春節前桃園疫情延燒!啟動居家上班前,該注意的3件事
企業實施居家工作(Work from home)、分區辦公或錯峰上班等新的工作模式時,從工時、工資,到資安、誠實告知義務,只要是攸關勞工權益,都應遵循勞動法令,才能避免發生爭議。
居家上班前,企業該注意的5件事
- 第一件事:不可忽略勞動法令
- 第二件事:工時記錄不可少
- 第三件事:工資不得降低
- 第四件事:保護營業秘密
- 第五件事:防疫需求告知義務
2022年農曆春節前夕,桃園西堤中山店群聚染疫人數持續增加,染疫者足跡擴及到桃園、新竹等北台灣縣市,多家大型企業陸續宣布啟動員工居家上班或分流上班。
疫情持續升高,又值春節前夕尾牙、送禮往來高峰,為避免群聚染疫風險,企業首先最應關注的是員工安全。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預先擬定應變計畫,以利持續營運而不發生營業中斷之風險,乃當下所有經營者之當務之急。
企業因應疫情擬定營運應變計畫,無論採行居家工作(Work from home)、分區辦公或錯峰上班,都涉及員工工作模式調整,牽動勞資關係之權利義務。因此企業因應疫情變化欲擬之計畫中,對於涉及勞工權益之措施,務必將「勞動法令調適」優先,以免爭議。
營運應變計畫:不可忽略勞動法令
企業疫情營運應變計畫應納入之勞動法令遵循考量,除原有之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等勞動法令外,尚可能涉及之特別法令如下:
1. 立法院於2020年2月25日通過、總統同日公布、2020年4月21日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
2. 指揮中心於2020年2月3日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因應生物病原災害之其他必要處置)發布之「防疫照顧假」命令。
3. 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之雇用人對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照護義務。
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020年1月30日訂定、同年4月20日修正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5. 指揮中心於2020年3月5日發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6. 勞動部於2015年4月30日公布、2017年10月30日修正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7. 勞動部於2021年6月23日訂定「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
疫情期間企業勞動法令遵循內容簡述如下表:
居家工作:仍然要有工時紀錄
居家工作屬於工作地點之變更,除了雇主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行使調動權外,建議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變更勞動契約之工作地點約定。
至於出勤紀錄部分,雇主之備置義務不因勞工在家工作或遠距工作而免除此項責任。建議勞工與雇主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以書面協議方式將工時紀錄作成方式,約定原有勞動契約之增補條款,作為勞工工時紀錄依據。
居家工作跟到辦公室最大的不同,就是出勤紀錄的作成方式。勞工到辦公室或工廠上班,一般均會有確切之出勤紀錄,不管是用出勤卡、刷卡機、簽到簿、門禁卡、電腦線上打卡或指紋機、虹膜辨識、人臉辨識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只要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但若在家裡上班,因為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此項義務不因勞工在家上班遠距辦公而有不同。但實際上員工未到辦公室,如何打卡、簽到作成出勤紀錄呢?此時雇主必須注意依勞動部頒佈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在家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補充條款約定並依約履行。
又此類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復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若在家工作之員工確有申請加班經核准並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另外關於員工居家工作之職業安全衛生及身心健康平衡事項,應參照勞動部於2021年6月23日訂定「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辦理,並請於勞動契約增補條款中妥為約定。
居家上班不只法律,系統、數位化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