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勞動部舉出「最常見的5種加班費違法」計算狀況,例如:規定加班僅能換補休;以底薪計算員工加班費、未滿1小時無法給予加班費等等,這些作法均已違反勞基法,雇主如使勞工「延長工時」,不僅應依法給予加班費,也要特別注意這5個常見的加班費違法態樣,避免誤觸法令而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近日提醒雇主,如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即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然而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為此特地整理5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提醒雇主千萬留意。
「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民眾經常詢問加班費被雇主限制僅能補休的情形,勞動部說明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而當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時,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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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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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提醒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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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請特別注意!之前曾發生過新聞:「少9元加班費雇主挨罰2萬」。主要差異點在於雇主採用的計算方式(小數點)與主管機關要求不同,建議雇主若是採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參考目前業界實務作法,直接調整成1.34及1.67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試算結果能略優於法規,較能心安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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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則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而例假及休息日的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也應依同條規定加給。
但是,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此外,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接受中央社訪問時,指出過去有案例是銀行主管要求行員提早到班,表定9點開門要求8時45分到班準備或做早操等狀況,此舉不論是工作時間之前,或工作時間之後,任何雇主指示、要求而使勞工受拘束,只要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即屬加班,依法就必須給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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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最後也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其他加班和加班費問題,《104職場力》小編也為您整理常見加班問題懶人包,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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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或勞工對於加班費計算有疑義,也可以至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