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若員工在此刻離職可向公司要求「年終獎金」嗎?(或部分公司會規定「年終獎金需發放日在職」才可領取,這是合法的嗎?),專業勞資顧問指出:應視公司是否在契約中有明確約定「保障年薪」或類似條款,如無約定「經常性給予」則屬「恩惠性給予」,公司僅有在盈餘並滿足一定條件下,才有發放義務。
文/爵鼎企業顧問
年底到了,員工在離職的當下可以向老闆要求年終獎金嗎?
這個問題可能不只是發出一筆獎金這麼簡單,而是有法規的細節要注意:
「年終獎金」常見6大問題 | |
《勞動基準法》對於年終獎金有明確規定嗎? | 年終獎金是否屬於法定工資? |
「經常性給予」的定義是什麼? | 公司有義務發放年終獎金嗎? |
年終獎金是否需計入平均工資? | 員工離職是否有權要求年終獎金? |
A1:是的,《勞動基準法》第29條提到,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結算時,如有盈餘,應給予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的勞工獎金或分紅。
A2:不一定。
若雇主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障年薪」或類似條款,這部分可能被視為法定工資。然而,若沒有此類約定,年終獎金通常被視為恩惠性給付,不一定受《勞動基準法》所規範。
A3:根據勞動部的解釋,「經常性給予」指的是非臨時起意、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換句話說,這是一種在一般情況下經常能夠領得的給付。
《勞動基準法》雖有規定年終獎金的相關內容,但實務上發放與否通常由公司的內部政策或勞動契約來決定,只有在有盈餘時,並滿足一定條件下,公司才有發放的義務。
A5: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年終獎金符合法定工資的標準,則應計入平均工資。然而,這也取決於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契約內容和獎金的性質。
A6:若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內部政策中有關於年終獎金的約定,並且員工符合相應條件,則員工有權要求年終獎金。若無約定,則視為公司的恩惠性給予,勞工較難要求。
綜合來看,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受到雇主內部政策和契約約定的影響。雖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一定的原則,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協商和契約來確定。在面對年終獎金問題時,建議雙方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條款,以減少潛在的勞資糾紛。
(原文標題:員工在年前離職,是否該發放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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