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是許多工作者「衝特休」的季節,不少人平常省用、積假不少,在年底才會規劃一次犒賞自己的長假;也有部分員工圖的是「特休換錢」,甚至戲稱比擬這是「第二筆年終獎金」。勞資顧問指出,特休其實是「平衡工作與生活」的用途,建議企業、員工都應該重視其功用,讓它充分發揮其設計精神,才是正道。
文/許朝茂(勞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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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又到了「特別休假」結清季節。若員工平常省用、業務忙碌、積極主動加班等等,把這些「特別休假」全換成工資,其實也是一筆為數不少的犒賞。
「特別休假」其實對企業而言它的用途多多:可與親子暑假、國外旅遊、公益活動、企業形象、敦親睦鄰活動等連結,若能將「特別休假」活化,參與員工愈多,勢必能強化員工的向心力。
不過有少數企業,將「特別休假」用在如強迫請休、無薪休假、颱風不上班抵扣、遲到請假等狀況的連結,此舉措不但頗令員工失望至極,也實非「特別休假」適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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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是員工因工作年資累積而獲有之利益,絕不可以被視為「企業恩賜」,如果二方合作用於搭配業務,將能產生美好結合(如參考以下作法),則可發揮凝聚企業向心力的效用。
「特別休假」員工因工作年資累積而獲有休息,剛踏入職場者會強烈記憶其工作年資,資深者反而容易淡忘。因此,員工獲得之工作年資途中不盡相同:如定期性契約轉正、服務期間中途離職、因病留職停薪、服兵役後返回原職、退休後在就業等,其「特別休假」因其工作年資出現間斷情況,因此累積了多少「特別休假」,仍要以HR部門所計算的工作年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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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雖屬員工擁有請假權利,不過仍是有例外狀況。
《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1)企業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2)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若依勞動契約組織從屬性言之,員工提供勞務須按企業監督指揮,否則,失序的勞務,不符業務需求,更無績效可言。
為了讓「特別休假」與業務契合搭配,員工安排的「特別休假」日應以勞工排定為原則,故員工在年度初期按照自己對其需求排定,再由HR部門彙總,如需業務需要調整,二方務必協商,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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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企業均應折發工資。
通常會發生「未休完」的狀況主要是二種理由:勞工之特別休假,因(1)年度終結或(2)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少數企業因員工自願性離職前「特別休假」未休完,視其為「自願放棄」,而未依未休完日數折發工資,這種違規勢必將屢屢遭罰鍰,實為二敗俱傷。
「特別休假」給勞工在工作忙碌期間可規劃休閒活動,使自己工作上獲得調劑,不至於長期陷於工作壓力下造成疲乏,導致績效或繼續工作的意願下降。
企業應規劃並鼓勵勞工樂於配合平衡工作與生活的活動:如親子暑假、國外旅遊、公益活動、這些將有益企業形象等連結,將「特別休假」活化,發揮其紓解工作壓力及親自活動功效,使員工職涯期間對工作能樂此不疲。
「特別休假」未休畢之日數,均應折發工資規定,故而少數員工偏向以上述換取工資招式,有意遲遲不主動規劃「特別休假」利用,藉此換取工資,甚至將其比擬為第二筆「年終獎金」,其實站在公司立場,是不宜鼓勵這麼做的。
勞動契約顯示勞雇具有組織從屬性,勞方應提供勞務,隨之工作年資累積愈長,難免出現厭倦、不適生理現象。「特別休假」設計,給勞方於長期工作期間適當休息,以達成工作與家庭之平衡。
既然「特別休假」有益於勞方工作調劑,若企業能將之連結,如本文所舉出類似活動,而辦理有益於勞方及企業活動,一舉二得。總之,長期角度而言,善於連結「特別休假」活動企業,定能提高員工凝聚力。
(原文標題:規劃「特別休假」連結企業紓解活動,以積累員工向心力)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