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兼職人員、時薪人員……「非正職」叫法這麼多,你真的懂含義嗎?快來了解!

文: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原文標題:【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部分工時篇—兼職名詞定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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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職」的說法相當多,舉凡臨時工、兼職人員、點工、PT、時薪人員等;就連「工讀生」一詞,都還有不同的性質內涵。這種狀況使得大家在討論非正職勞工權益時,常常不容易聚焦,或容易產生爭議。

讓我們就法律角度,從勞動契約屬性、工作時間長短及薪資給付方式的角度,對「非正職」的詞義取得共識吧!

暑假到了,最近不管勞方、資方,按慣例冒出不少關於暑期打工的問題。不過這類所謂「非正職」的名詞相當多,舉凡臨時工、兼職人員、點工、PT、時薪人員等,就連工讀生一詞,都還有不同的性質內涵,使得大家在討論非正職勞工權益時,常常不容易聚焦。讓我們來了解怎麼樣取得名詞上的共識。

「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首先,勞基法條文裡並沒有正職、兼職的名詞。而是依是否為「非繼續性工作」,將勞動契約屬性區分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參閱附表一)。

何謂「非繼續性工作」?勞動部的定義比較拗口:「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簡單說,就是公司是否還需要人力做同樣的工作?若否,有機會簽「定期契約」;若是,那就應該簽「不定期契約」。以時常聽到的「一年一聘」來說,除非如公務機關一般有特別法令支持而可不適用勞基法,否則公司對持續需要人力的工作職務,與勞工簽署「一年一聘」的定期勞動契約,將有違法的問題,而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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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製表: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那麼是不是表示「不定期契約」=「正職」、「定期契約」=「兼職」呢?也不盡然唷!例如包長期的打烊班,就也可能屬於不定期契約。

工作時間長短vs.薪資給付方式

為了進一步判斷勞工的工作屬性,以釐清權利義務,勞動部依照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定義了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的「全時勞工」(在未採用變形工時的狀況下)、與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的「部分工時勞工」(縮短程度沒有細部規範,一般參考國外的定義,大約每週正常工時30~35小時以下)。

至於月薪制、日薪制、時薪制,則是實務上常見的薪資給付方式。由於日薪制可能有不同的時數約定,難以規範基本薪資;加上「有出勤才有錢領」的性質與時薪制雷同,因此勞動部只規範了月薪制和時薪制的基本工資與權利義務,而將日薪制權益比照時薪制、基本工資也由時薪制換算。

依照不同工作時間長短、與不同薪資給付方式,我們可以展開如附表二的排列組合:

附表二(製表: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在附表二中,除了A型態相當於俗稱的「正職」勞工以外,B、C、D其實都屬於俗稱的「兼職」勞工。但即使是同類型的工作,也可能因為勞資雙方的不同需求而簽訂不同型態的勞動契約。以夜校的工讀生為例,四種型態都可能存在,若工讀生因學校較遠需提早下班,就有可能出現B型態的月薪制部份工時勞工。然而畢竟打工兼職仍以D型態的時薪制部份工時勞工最為常見,偏偏稱呼上雜亂而沒有辨識度,使得兼職勞工們在提問時,往往沒辦法準確抓到問題核心,當然也就聽不懂答案了。

  • 當我們討論班表、例假、休息日時,表示要探討的問題與工時有關,應先確認是「全時勞工」?還是「部分工時勞工」?
  • 當我們討論基本工資、加班費時,表示要探討的問題與薪資有關,應先確認是「月薪制勞工」?還是「時薪/日薪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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