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雇主應遵守4項「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並結算勞工未休畢日數|職場新訊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約定以「曆年制」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除了雙方同意遞延次年實施外,依法年度終結時應結清其餘未休畢日數,發給勞工工資。除「週年制」計算外,實務上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等方式給假,不論約定何種方式均應確實結算。另外提醒雇主留意其他特休規定,審慎遵循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新聞稿說明,年終將近,如事業單位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特別休假的「週年制」、「曆年制」怎麼分?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1. 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
  2.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
  3. 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第1個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下一個到職日的前一天為一個週年,即為所謂的「週年制」;
第2個以每年1/1到12/31日為一個曆年計算,則是所謂的「曆年制」。

除同意遞延次一年度外,雇主均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惟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

另外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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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別休假」的4個相關規定,企業務必留意

另外勞動部也提醒,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外,特別休假尚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1. 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
  2. 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3. 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4.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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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遇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8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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