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約定以「曆年制」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除了雙方同意遞延次年實施外,依法年度終結時應結清其餘未休畢日數,發給勞工工資。除「週年制」計算外,實務上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等方式給假,不論約定何種方式均應確實結算。另外提醒雇主留意其他特休規定,審慎遵循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新聞稿說明,年終將近,如事業單位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第1個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下一個到職日的前一天為一個週年,即為所謂的「週年制」;
第2個以每年1/1到12/31日為一個曆年計算,則是所謂的「曆年制」。
惟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
另外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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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勞動部也提醒,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外,特別休假尚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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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遇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8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