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1.13 | 2668次觀看

了解「僱用安定措施」(上)

許朝茂顧問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休假)」,近年來一直為部分企業經營上揮之不去的陰霾;但幸福企業勞工以為事非關己,少有切身感!

實施背景

報載勞動部109年1月2日公布:截至108年12月31日止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統計,實施事業單位共計53家,實施人數達3074人。

較之107年,其情況每況愈下。受害的是勞工,因工時縮短,遭受一定幅度減薪。

面對經濟不景氣大量失業期間,依《就業服務法》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大量失業,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採行避免裁減策略而實施3項措施:縮減工作時間、調降 (整)薪資(二者企業稱之「無薪休假」)、辦理教育訓練。

換言之,僱用安定措施係主管機關特為企業面對經濟不景氣大量失業之挑戰,而設計之。其宗旨期待企業勿採取激烈裁減(員),而與勞工共體時艱度過不景氣難關。(主管機關實施僱用安定措施;但企業界習慣用語為「無薪休假」)

增修啟動條件

惟99年最初擬定僱用安定措施之條件:中央主管機關於下列條件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1.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 2.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

「僱用安定措施」因上述啟動條件過高,而未實施;後100年12月改以「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簡稱「注意事項」)替代。然卻失去僱用安定措施核心「薪資補貼」,致使「注意事項」僅成為勞資面臨不景氣時有關工時與工資之協調機制,無助於勞工扶助。

107年11月28日重新增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辦理條件,以免重蹈之前覆轍。

如今增修為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1%以上,經召開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諮詢會議後,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期待此次實施條件降低,有助於不景氣大量失業期間,適宜啟動。

小結

若主管機關實施僱用安定措施,經審核符合申請之企業為實施「無薪休假」部門勞工,申領薪資補貼及參加職業訓練之津貼,以增加勞工扶助。

主管機關有預知不景氣扶助勞資設計,108年修法後企業也拭目以待,千萬不再對企業畫餅充飢。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延伸閱讀: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