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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 5854次觀看

防疫照顧假重點整理

文/李世宇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近日武漢肺炎肆虐,確診病例快速增加,擴散範圍廣及全球,目前連購買口罩購買都產生困難。因此為防疫之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已決議將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勞動部亦於2月2日宣布,原訂開學日2月11日至延後開學日2月24日期間,勞工若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由於「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等等。

其後部分大型企業與金融機構跟進,進一步提高前開放假標準,如KKBOX、LINE台灣給予員工有薪防疫照護假兩週或在家上班,並將需照顧子女之範圍擴大到「高中職」學生的員工;台積電則同樣給予防疫照護假兩週,但期間為半薪,需照顧子女之範圍維持在12歲以下。兆豐銀行則表示員工若需要請防疫照顧假,適用其原有之十四天事假規定,其中七天有薪; 土地銀行則表示,行內本有七天有薪家庭照顧假之規定,至於超出七天部分,則以事假計算。

然而,各家企業對於疫情造成的影響承受能力不一,不是所有雇主都有能力實施前述企業的優惠假別,故勞動部所稱之「防疫照顧假」依法究應如何給假,民眾詢問電話仍絡繹不絕。包括請假要件、請假證明、雇主是否需要給薪等等,都是詢問的熱點。

要解答上述問題,應先溯清本源,釐清勞動部心中的「防疫照顧假」究竟為何種假別。究竟是「公假」、「家庭照顧假」還是「事假」? 參照勞動部公布的QA表示,「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非勞動法規明定的假別,非屬「公假」性質,又防疫照顧假是為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的配套措施,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準此,防疫照顧假純係為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之特別防疫措施,並無法令依據,非屬「公假」;且與現行既有之其他假別都不相同;也就是說「防疫照顧假」並無取代傳統事假及家庭照顧假之地位,而係在兩種假別之外,期間限定於2月11日至2月24日始可申請之假別,故勞工請休「防疫照顧假」者,應不得影響到其勞工原有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日數。 再者,勞動部特別強調,「防疫照顧假」是防疫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若勞工依規定請假不出勤,雇主不得處以曠工,或強迫勞工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而企業則更關心勞工請假之要件及勞工應如何證明之問題。

觀勞動部宣布之「防疫照顧假」請假事由,惟「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可請假」寥寥數語而別無其他。就請假證明部分,勞動部雖希望雇主接受不拘形式的證明,諸如戶口名簿、學生證等,惟主管機關之「希望」終非法定標準,勞工究應如何證明其符合請防疫照顧假之要件?仍未明確。 對此問題,參考勞動部過往對於「家庭照顧假」之函釋(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意旨:「…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可知,對於「照顧需求」應提出何種之請假證明,法無明文,但仍應足以證明勞工有須親自照顧之事實,始為適當之請假證明。基此,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檢附配偶就業證明及配偶未請休防疫照顧假之證明文件始得請假?非無討論空間。但考量目前疫情擴大,亟待控制之時,若勞工無濫用請假之可能,基於防疫必要性,仍建議雇主從寬認定勞工之請假證明。

另一衍生問題,即「12歲以下學童」是否限於勞工之子女? 同參上述勞動部函釋意旨謂:「另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準此,得請防疫照顧假之主體既為「家長」,則依前開函釋意旨,自不以12歲以下學童之「父母」為限,只要勞工有對於同居一家之12歲以下學童有須親自照顧之事實,即應認其符合請假之要件,避免過度限縮致戕害防疫措施之效果。 末者,勞動部表示「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故原則上毋庸給薪。

但應注意,雇主亦不得以防疫假未出勤為理由,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否則勞動部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裁罰;若雇主強制勞工改以其他假別請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爰此提醒雇主應盡量配合防疫需求,勞資雙方共體時艱,一同度過防疫關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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