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20.02.26 | 5129次觀看

基本工資是什麼?由誰依據甚麼法令、程序決定?按件計酬的勞工適用基本工資嗎?

黃蓮瑛律師、張祐寧律師

我國的基本工資自2011年至今,每年皆有調漲;201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漲到23,100元,時薪也調漲至150元;且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漲到23,800元,時薪調漲至158元[1]。連年的調漲政策,已讓這個議題在社會上討論得沸沸揚揚。這個新聞中不時提到的「基本工資」到底是什麼?究竟是由誰來決定是否要調漲及調漲幅度?按件計酬的勞工又能不能適用這個制度呢?

一、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制定程序

(一)基本工資定義

為了保障勞工的購買能力及生活品質,勞動基準法第21條[2]特別規定,當雇主與勞工協議薪資時,約定的金額不可以低於我國當時規定的基本工資。而所謂「基本工資」,就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該領取的最低薪資,其中又可以分為按月薪計酬的每月基本工資,及按時薪計酬的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制定程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的規定,勞動部應透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關及專家代表等各方人馬(圖1),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3],針對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及家庭收支調查等事項進行評估後,共同決定現行的基本工資[4],最後再由勞動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5]。當調整後的基本工資上路後,如果雇主與勞工所約定的薪資低於公告的基本工資,雇主就有義務重新調整薪資的金額。 

(圖1:基本薪資審議程序示意圖,作者整理)

二、按件計酬的勞工是否適用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提到的「按件計酬之勞工」,與一般勞工相同,都是受僱於雇主而為雇主服勞務;而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按件計酬的勞工的薪資是以工作的件數累積計算薪資總額[6],並不是以該勞工為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作區分。

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7]及目前法院實務的見解[8],按件計酬的勞工也應該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然而,目前勞動部及法院實務在認定按件計酬勞工的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的要求時,似多是以該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是否達到8小時(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作判斷:如該勞工每日工作時數達8小時,其基本工資就應與一般勞工相同(不能低於行政院公告的基本工資數額);如該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未達8小時者,其最低工資數額則是依工作時數的比例計算[9],而非以其每日工作8小時的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以下就勞動部針對按月結算及按日結算兩種情況的認定方式[10],整理如表1:

(表1:按件計酬的基本工資認定標準,作者整理)

三、結語

建議無論身為雇主或勞工的您,都隨時關注基本工資的新聞訊息。若基本工資調漲,身為雇主違法未調整旗下員工的薪資,可能會被處以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照公司規模、違反的人數、情節等情,加重至150萬元[11];如果身為勞工,因為基本工資的調漲造成您的薪資未達公告標準時,更應勇敢爭取,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註腳

[1]參勞動部(2019),《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10月28日。

[2]勞動基準法第21條:「

I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II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III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3]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2條:「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5]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第2項:「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00362 號函(1993/1/16):「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

[7]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8]最高行政法院83年度判字第801號行政判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再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準此,縱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9]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10]參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2016/2/2),及勞動部(2019),《基本工資問答專區:「按件計薪制勞工的權益」》,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14日。

[11]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

I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IV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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