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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3696次觀看

勞工的哺乳照顧,進步了?

文/許朝茂顧問

「少子化」非但一國之痛,也是勞工之苦,雇主夾在其中也苦不堪言?

「哺乳時間」法規制定者遠見,早已73年規範;然隨「少子化」情況未見改善,91年再增修「哺(集)乳時間」。

面臨少子化的勞工,理應出自內心感謝雇主提供哺育期間至少3種之照顧。

哺乳照顧演進

73年女性勞工哺乳照顧要件,勞工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日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91年《性別(二性)工作平等法》提出「哺(集)乳時間」要件,勞工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相較前後「哺乳時間」,《勞動基準法》「哺乳時間」雖每日有2次及每次以30分鐘;但對勞工照顧一歲幼兒不可預測狀況需求,顯不適宜。

後來增修「哺(集)乳時間」仍60分鐘;但沒有限制2次。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加給「哺(集)乳時間」30分鐘。

《性別工作平等法》「哺(集)乳時間」設計較優,一則時間較長,因涵蓋延長工時加給「哺(集)乳時間」30分鐘;二則未限制次數,更符合二歲以下幼兒之照顧;三則未限制僅適用女性勞工,只要勞工親自哺(集)乳者皆可。

彈性工時或托兒設備也是替代方案

勞工家務狀況不一,若無需攜帶幼兒至工作場所必要時,則可運用彈性工時,與受託幼兒照顧者作時間之配合。

不過,須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企業勞工,撫育未滿3歲子女,始得有下列二種之一請求:(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二)調整工作時間。上述請求因幼兒年齡可能長達1-3年,評估以後者對工作影響較小,較易獲得雇主同意。

假設公司100人以上,設有托兒設施,替勞工照顧幼兒更周全,勞工有福。就公司而言,則可省下給勞工「哺(集)乳時間」,實為良好替代方案。

小結

「少子化」凸顯幼兒照顧的必要性,不論就勞工或雇主都要嚴肅面對,雇主能更宏觀整合上述三項相關措施,不但勞工得到溫馨照顧,同時雇主受益,因不降低勞工生產力。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等推廣教育中心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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