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8.12 | 4549次觀看

面試時被問「近期是否從疫區回來」或「是否患有法定傳染病」,這樣有侵犯我的隱私嗎?|法律小教室

文/蘇炳旭(104人力銀行資深法務經理)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上述報導案例中,廠商雖稱之所以調查求職者其是否曾患有法定傳染病?係為避免其他員工可能受傳染疾病交叉感染;另詢問吸毒及不良前科,係因為門市直接面對一般民眾,係為保護民眾之安全,故認為調查內容與工作職務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惟主管機關認為,招募之職位為門市儲備幹部,若員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於從事商品諮詢時如何導致其他員工交叉感染?又員工有不良前科,於門市經營面對一般顧客時,是否必定對民眾有威脅?二者並無必要關聯,故廠商要求面試者填具相關前科或醫療等隱私資料,於經濟上或公共利益並無正當或必要,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惟若以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期間,雇主為了做好防疫工作,於求職者面試時:詢問是否於近期曾從疫區出差或旅遊返回?並提醒求職者密切注意個人健康狀況,應可視為維護公共利益之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謂係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第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原文標題:面試時可否詢問求職者是否患有「法定傳染病」或「是否有吸食過毒品?」等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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