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5.08 | 13944次觀看

用LINE請假被開除?法官:算曠職無誤

小編翻譯吐司:雖然Line等通訊軟體很方便,但請假時,最好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如果是急病或緊急事故,還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否則公司一旦追究起來,員工還是少了保障。

文/蘇炳旭(104人力銀行資深法務經理)

報載裕毛屋連鎖超商有一陳姓男子,因身體不適就醫,陳男以手機通信通訊軟體LINE先後3次向店長請病假,店長回覆「yes」,陳男認為請假獲准,從第一次請假起連續12天沒到公司上班,不料第10天就被公司依曠職逾3天為由開除,陳男指控裕毛屋不當解僱違反《勞基法》,提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加班費等,但台中地院指陳男透過LINE請假不符公司規定,公司認定曠職無誤,今判裕毛屋只須付陳男22萬7千元加班費。

本案中法院以原告雖曾於7 月1 日、7 月5 日及7 月12日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委請店長代為請假,惟請假手續均未完成,法院以原告的病情並未嚴重到喪失意識及行動能力之程度,也未提出舉證有何急病或重大緊急事故等情事,故原告雖確曾先以LINE請病假,但未完成請假手續,且無故不上班,已屬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曠職。

另被告公司以「原告連續曠職,超過3 天,未向公司報備……,故以開除處分,即日起生效。」,

在行動電話LINE軟體之公司族群內,公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按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原告亦自承7 月10日經由同事轉發上開簡訊內容,已知悉遭被告解雇,故原告主張被告係違法解雇云云,難認可採。 本案勞工以LINE向公司請病假,同事雖回覆「yes」,惟此僅係獲知勞工有請假之事由,勞工於事後,仍須依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惟勞工因未完成請假手續,致遭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逾3天為由開除,並於公司LINE族群內,公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工認為未受通知,解僱不合法,惟法院認定勞工曾自承經由同事轉發簡訊內容,已獲悉遭公司解雇,故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經被告公告通知而終止,勞工請求公司解僱不合法,應給付資遣費云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同樣的以LINE通知,卻有不同的結果,勞工不可不察。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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