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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6204次觀看

聘用外籍勞工可以增派其他工作,或是轉派他人所指定的工作嗎?|法律小教室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外籍勞工借用借入,重罰!

國人依賴外籍勞工加劇,日常生活無法省去外籍看護、傳統產業主力不外外籍製造工或營造工,富有人家家務完全依賴外籍幫傭打理,沒有他們都很難。

今日我們或許覺得就業市場如此平衡,有何不好?早知開放初期的不能接受、造成失業率、社會安全等疑慮,如今早已拋出九霄雲外,變成理所當然,更吹噓我們已國際化?

外籍勞工借出借入的類型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後者指自己聘僱外國人不指派工作,卻將所聘僱外國人轉交他人(如親友、上司、同學等)指派工作,上述行為謂之借出借入。

外籍勞工借用當事人不見得故意違規,舉例:王媽媽因急事須外出處理,請孫媽媽聘僱1年多外籍看護臨時照顧家中阿嬤,雖非故意違規;惟依法也算違規。

所見外籍勞工借出借入,可能已發生下列各種情況: (一)因職場人際關係,以自已名義聘僱後,再借出上司(借入)使用。 (二)雇主具聘僱2名資格,聘僱後,再借出其一供預先約定他人(借入)使用。 (三)雇主聘僱多名外籍勞工(如製造工,機構看護工),移用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如製造工移為家庭看護。 (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指派其協助家屬成員(借出借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五)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使用在許可以外工作(小企業雇主(借出)以個人名義聘僱家庭看護工,指派在工廠(借入)從事製造工)。

外籍勞工借出借入重罰及觀念澄清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歸納前述借出借入情況,為免國人違反前揭情事,欲聘僱及使用外籍勞工之觀念上須加以澄清:

(一)外籍勞工聘僱係許可制:外籍勞工聘僱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來台工作,且其僅聽從雇主指派法定工作,無法(聽命違規雇主)在外打工。

(二)外籍勞工僅能從事許可工作:外籍勞工來台工作類別有所限制,含製造工、營造工、機構或家庭看護工、漁業工等,非法雇主(借入)隨意指派工作,違規重罰。

(三)欲聘僱外籍勞工須辦理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申請:有意且符合資格之雇主得提出申請外籍勞工,循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途徑聘僱,貪圖(借入)使用外籍勞工違規受罰。

小結

聘僱外籍勞工係採許可制,外籍勞工非經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不得在台從事工作。且雇主資格及外籍勞工工作類別都嚴格限制,未了解就業服務法對外籍勞工聘僱及工作管理之國人,若有意聘僱外籍勞工,則須向勞動部業務機關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籍勞工仲介業者)認真詢問,絕非自以為是借出借入外籍勞工加以使用。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關於作者-許朝茂顧問】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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