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公司要求資歷查核(Reference Check),我可以拒絕嗎?|職涯診所

資歷查核(Reference Check)是現今求職市場中很常遇到的狀況,很多求職者第一次遇到時都會有些緊張,害怕公司為何要索取這些隱私資料,像自己被「調查身家清白」的感覺,到底「Reference Check」是做什麼用的呢?在職中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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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陸陸續續面試了多家公司,發現有些公司會做 Reference Check,要求提供前主管聯繫方式。

由於牽扯到個資的問題,我能夠拒絕提供嗎?請問 Reference Check 會影響到最終的錄取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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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Reference Check 資歷查核

Reference Check」的中文名稱為「資歷查核」,其實本身並不可怕。

通常用在完成履歷篩選、也完成求職者的面試之後,企業對求職者有一定程度的興趣,因此希望針對過去的資歷、工作表現、職場評價作一些簡易的真實性評估,確認求職者是否在面試過程中有所隱瞞,因此一般會請求職者提供過去共事過的主管、同事,甚至是客戶的聯絡方式,以供詢問確認。

前輩A經驗分享:對方人資希望可以藉由Reference Check來多了解你過去的工作績效、人品、態度、人際關係等。

所以只要行得正坐得端、是不用太過擔心的,我們來看看職場前輩們會怎麼建議我們處理這件事吧!

我可以拒絕提供 Reference Check 嗎?

前輩A:拒絕提供當然可以,但大多數結果會是不錄取。若是最後一份工作跟主管相處不睦,或是在職中不方便提供,可以提供更之前工作的主管聯繫方式。

前輩B:要提供呀,但對方也上過班,知道上班就這回事;通常都是面試過才會有CHECK,所以大可先提,面試時再說明,矛盾情況,多數可理解。

如果我真的沒有前公司主管的聯繫方式該怎麼辦?還可以找哪些人幫忙呢?

你好,最近面試碰到了 Reference Check,該人資很堅持的要我前間公司主管的聯繫方式,不過我並沒有前間公司主管的聯繫方式,加上前公司都是透過內部通訊軟體做溝通,所以我根本無法聯繫到我的前主管,而我有填寫別間公司直屬主管的聯絡方式,但是該人資很堅持的要我提供前間公司主管的電話,該人資說如果無法提供,後面的流程就無法進行,結果就收到感謝函了。

如果碰到這種狀況,我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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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前輩們,目前有幸能獲得某半導體設備商的面試機會,在人資邀請面試信裡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表中需填上推薦人,我可以找誰做我的推薦人會較恰當呢?因目前還在職但表現普普...比較不太想找現職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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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A:您好,可以透過前公司同事找到前主管。如果連前公司同事你也都找不到人,那就表示您的人際關係或許存在一些問題。公司想透過您前公司主管知道您的表現,或是所説是否屬實?

前輩B:通常第一優先是提供直屬主管,另外若這家人資沒有特別要求,也提供幾位過去跟你共事過的同事甚至是客戶,不管提供哪位作為 Reference Check 的人選,職場禮貌上都應該事前通知對方

雇主真的可以對求職者作資歷查核嗎?

儘管有很多職場前輩的分享,說明「Reference Check」其實並不可怕、而且是面試常見的既有流程,但還是讓很多求職者心生疑慮,因為其中涉及很多的個資訊息,這麼做真的不會有問題嗎?沒有法律責任嗎?

關於法律的專業問題,我們請104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來為我們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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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才找人不易,找對人更不易。透過科學工具或是對應徵者實施人事查核均是甄選方法之一種。

雇主實施人事查核作業(Reference Check)旨在查核應徵者所表述之學歷、經歷、工作內容、工作表現、工作成就、他人評價等相關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被查核者通常是應徵中高階主管職務或關鍵職務之人,以做為雇主是否最終錄用的重要參據。

人事查核作業所取得之應徵者個人資料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雇主不得要求應徵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是否有所關聯?依照該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隱私資料包括:「個人生活資訊:背景調查。」,質言之,二者並不相同,前者是以工作職場資訊為範圍,後者則是以個人生活資訊為範圍,且雇主此一徵才作為應是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參看)

企業人資對應徵者實施人事查核作業,其取得應徵者被徵詢資料的行為,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蒐集」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9條參看)。相對而言,被徵詢的對象(例如前雇主)所提供的被徵詢資料,則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參看)。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企業人資於實施前應取得應徵者的同意。業界實務上多是於應徵者前來面試時,即向應徵者告知需要實施的目的,並請應徵者於備妥的書面上簽署表示同意。企業人資實施時,應將副本提供予被徵詢對象收執,俾使雙方皆能適法進行。

書面範例(僅供參考用):本人因應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職務,茲同意○○公司之指派人員得連絡下表所列之人,以查核本人學歷、經歷、工作內容、工作表現、工作成就、他人評價等相關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公司為此得蒐集、處理與利用該查核後所取得之本人個人資料,做為甄選之用。本人亦同意下表所列之人,得就○○公司指派人員所徵詢與本人相關之人事查核問題,提供或揭露予○○公司。

(本段原文出處:雇主對應徵者實施人事查核作業可以嗎?

小編劃重點
1. 如無特殊狀況,一般還是建議務必提供 Reference Check 的相關資料。
2. 推薦人一般建議還是以直屬主管優先,其次也可考慮部門同事、跨部門合作同事或者合作客戶。
3. Reference Check 的調查範圍是工作職場資訊,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
4.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企業人資於實施前應取得應徵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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