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3 | 3501次觀看

營業秘密系列-保密措施如何做才叫「合理」?|法務長專欄

何謂「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所週知,營業秘密一旦喪失其秘密性,任何事後的法律救濟,均難以回復營業秘密已公開的事實。因此事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企業著重之課題。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如所週知,營業秘密一旦喪失其秘密性,而為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悉者,任何事後的法律救濟,均難以回復營業秘密已公開的事實。因此,事先防範營業秘密可能流失的各種管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營業秘密所有人不可輕忽的重要課題。

讀者會問,營業秘密所有人究應採取何種程度的保密措施,方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所稱「合理」的要件?

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以下二則國內司法實務判決,為營業秘密所有人指點了可以如何做的方向。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應係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就使用者每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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