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7.20 | 3305次觀看

企業歇業時,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償積欠工資損失

許朝茂顧問

疫情期間企業紛紛傳出歇業、無薪休假…,勞工失業或短暫休息,就業市場嚴重萎縮,劇變下能逃出不幸之失業者,萬幸。

然企業歇業已被積欠工資、積欠資遣費或積欠退休金者,無預警之下慘狀哭訴無門?勞工記得經由申領雇主按月繳交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用以代償上述部分損失,以解燃眉之急。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置

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全體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2.5提繳所集結而成的基金。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上述各款之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雇主有歇業、宣告破產之情事時,積欠勞工前揭三項者,且未獲清償部分,雇主(或勞工)得申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為限;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果雇主有行蹤不明的情況時,除先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符合歇業事實的證明之外,應儘速循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債權的確定證明文件,以作為日後申請墊償之憑據。

雇主因上述3種情況,致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不論已發生或無預警,勞工向勞工局提出事實歇業認定,再進一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小結

企業經營風險,難以預測;然勞保局建置「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償機制,對於近140萬家企業勞工而言,減低因工資或資遣費或退休金積欠無法給付之風險,故類似此機制理當列入勞工教育訓練,勞工得預先了解及急需時之運用。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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