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中可以偷偷錄音/錄影嗎?|法務長專欄

不論是求職者、徵才企業的人資、用人單位主管,心中都不免好奇:「如果為求自保,避免最後產生面試後爭議流於各說各話,是否可以偷偷在面試過程當中錄音/錄影呢?」104人力銀行的法務長表示,現行法規下其實有《刑法》的妨礙秘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察罪,若是無故以錄音或其他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都容易產生爭議,惟每一個案事實情況不同,實際判例仍得由法院依個別情節判斷。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案例: 求職者未經同意即錄下面試過程,是否違法?

小莉是社會新鮮人,準備進入職場就業,父母親以過來人身分特別提醒寶貝女兒,應徵工作時,要睜大眼睛避免掉入求職陷阱;面試時,也要注意自身安全防護。

小莉在交流平台上,看到其他學校畢業生提到面試時遭遇到企業面試者口語甚或肢體騷擾,又或是原本談定的工作內容與薪酬福利,等上班後又臨時變卦等各種情形,如今想到一個人即將到企業面試,在密閉的空間裡,只有自己和面試者,萬一有什麼不對勁,手中毫無證據可供證明,遂想在面試時攜帶錄音筆將面試過程先私下錄音起來,以為防範,但也擔心在未告知面試者同意下這樣做是否會違法?

專業解析:

現行法律與私下錄音行為有關的刑罰規範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罪,說明如下: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前述妨害秘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於是否「無故」以錄音或其他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如自己本身即是參與對話的一方,對於雙方的談話內容已然獲悉(無侵害他方之秘密通訊自由),且私下錄音行為若非出於「無故」(無正當理由)者,則對話之他方應無從對參與對話之一方主張具有合理隱私期待,私下錄音行為者即不構成本罪。

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述所稱「通訊」包括談話在內,「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3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同樣地,如自己本身即是通訊之一方,且私下錄音行為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亦不受本法之處罰。

小莉進行人生第一次求職面試,在企業人資的安排下,進入企業面談室與面試者進行面談,惟因小莉即是面試過程中對話當事人之一方,且是基於保護自身求職安全與確保勞動條件等存證目的而私下錄音與面試者的對話內容,可認定並非出於無故或不法目的(註:惟每一個案事實情況不同,仍應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本文並不鼓勵求職者於面試時進行非必要的私下錄音行為)

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特別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小莉的私下錄音行為既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上開規定,故不構成犯罪行為,而該等錄音內容於民刑事訴訟上,法院實務亦採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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