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勞工真的可以放心請嗎?

曾有篇爆料訊息稱年終獎金標準之考量居然列入勞工年度內請特別休假之日數,而掀起討論。可能許多員工心有戚戚焉,更可能有相同遭遇,而愈來愈畏懼申請特休,難道特別休假真的是「看得到,吃不到」嗎?

文/許朝茂顧問

日前有篇爆料訊息(希望非真):雇主發給勞工年終獎金標準之考量,居然列入勞工年度內請特別休假之日數,即勞工年度請特別休假排名前十名者,減發年終獎金1/2或2/3,而掀起特別休假的議題?

聽聞者乍聽之下,可能為其員工心有戚戚焉,更可能產生擴大外部效應,是否其他勞工在類似雇主工作環境下,更畏懼請特別休假,恐因此帶來相同或接近的不良副作用了?

難道特別休假真是「看得到,吃不到」?

特別休假之排定

106年底所謂「一例一休」針對特別休假大幅增修,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增加,且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大大提高勞工福利及排定之自主權。

特別休假之排定,106年6月16日休法前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修法之後,日期由勞工排定之。不見雇主角色。

實務上,通常勞工請特別休假不影響業務或生產排程,多數雇主自然同意勞工所請日期,既符合規應又有助於良好勞資關係。

特別休假無須衝撞勞資關係

特別休假規定對雇主具有之強制性(強制給假):但勞工挑選休息的日期也有強制性(勞工安排):換言之,勞工請特別休假似可一意孤行?

勞雇關係業務為主軸,除勞工個人必要情況(如喪假+特別休假、婚假+特別休假…),需優於業務外:因此,新規定但書: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之例外規定,對於特別休假日期或時期,也留有雙方協商空間。

不過,新規定但書: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惟雇主(即事業單位)的經營急迫需要之認定,恐非單獨或個別勞工能承受得起協商空間。

前揭情況協商空間,建議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後,通知勞工配合請特別休假應避開此協商的日期或期間,除非勞工有必要時,不在此限。請參「勞工特別休假排定可能方案表」

小結

總之,勞、雇雙方均不願因請特別休假而引發勞資爭議,勞工自可隨一己之需預先排定,也要事先詢問工會會勞資會議有關配合業務時段,方能擇最適當的特別休假日期或期間。

勞工運用特別休假於忙碌且充滿工作壓力期間,獲得喘息或紓解工作壓力之良方。 

(原文標題:特別休假勞工可放心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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