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間吵架會被當成霸凌嗎?職場霸凌和職場摩擦該如何區分呢?|法律小教室

「職場霸凌」和「職場摩擦」該如何區分呢?同事間吵架是霸凌嗎?法院判決曾區辨二者的差異,若簡單用二句話來形容它,職場霸凌的特徵是「持續對人不對事」,而職場摩擦的特徵則是「偶發對事不對人」。

文/蘇宏文 104人力銀行法務長
(原文標題:職場霸凌與職場摩擦之分野)

在上個月發生的成大醫院喋血事件,當事人在其臉書貼文「終結霸凌」四字,院方其後也發表「絕無職場霸凌或排班刁難」的聲明,真相如何,尚待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方調查釐清。

此一事件突顯了職場中所發生的霸凌行為與摩擦行為的差異。究屬何者?讓我們看看法院在個案中所表示的見解。

案例:

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小額判決中,法院認為:「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此一見解應是援引學者楊明磊教授根據國外學者見解而來。其中一個重要特徵即是霸凌行為通常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

至於職場摩擦,例如公司會議中討論某事因參與者意見相左產生情緒性口角,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區辨了二者之間的差異,「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此則判決同樣提到霸凌行為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

小結:

依題旨,職場霸凌與職場摩擦之分野,筆者簡單用二句話來形容它,所謂職場霸凌的特徵是「持續對人不對事」,職場摩擦的特徵則是「偶發對事不對人」,不知這樣子的描述是否較易理解與區分了呢?

小編劃重點

  • 職場霸凌:持續,對人不對事。
  • 職場摩擦:偶發,對事不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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