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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2037次觀看

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應取消雇主遞補之限制

文/許朝茂顧問

日前報載標題:「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雇主嘆3個月照顧空窗期處罰了誰?」,不禁替眾多類似無辜之雇主興嘆!

個案是林姓獨居老人的印尼看護工,疑似另找到較高薪水工作而行蹤不明;事實十分明顯,行蹤不明不歸責於雇主。但依法限制雇主3個月內不得申請遞補,引來全家一陣慌亂,大嘆到底是懲罰了誰?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雇主不得隨即遞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外籍看護工並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限制雇主申請遞補應加以取消

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主管機關卻要求經通報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雇主申請遞補方式有二:其一重新引進外籍看護工、其二承接國內待轉換外籍看護工)。但就事理分析,建議取消上述之限制:

(一)行蹤不明不歸責於雇主 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原因以個人因素居多,法定也言明不可歸責雇主之原因;但只因外籍看護工於其處所行蹤不明,卻限制雇主申請遞補。換言之,主管機關將外籍看護工之責強加雇主身上,顯與不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相違背。

(二)加強查緝逃逸非禁止國人 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原因以個人因素居多:重症被看護人之看護負擔過重、同鄉慫恿、增加工作收入甚至起因感情等。其行蹤不明經雇主通報後,各地專勤大隊及警察機關應加強查緝,而非禁止雇主重新聘僱或國內承接,主管機關處分邏輯似有本末倒置之嫌。

(三)國內承接不增加外國人引進 疫情期間外籍看護引進受制於各國疫情及台灣入境嚴格管制,外籍看護引進難加上難,而國內等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外國人不在少數;但轉換雇主三方合意,因此,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雇主急著承接,若即時申請承接等待轉換外籍看護工,大大解決因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急需看護之雇主困境,且有助益解決等待轉出外籍看護工的長龍。

小結

目前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尚未查獲人數約5萬之多,主管機關應加強橫向協調,函請各地專勤大隊及警察機關加強查緝,方能降低行蹤不明總數,無關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雇主予以承擔受罰責任,故應取消申請遞補期間之限制。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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